上常揚的票據法函授的時候
有關票據時效的起算卡關了,來向大家請教
時效起算,因為票據法第22條有特別規定,所以要自始日起算
與民總的規定不同,常揚上課舉了幾個例子如下:
A支票 發票日99.1.1 對發票人的時效屆滿是在99.12.31
B支票 發票日91.4.1 91.4.16提示遭拒,對前手的時效在91.8.15屆滿
想請問:
1.B支票向前手請求的四個月,是依據民法121二項的本文嗎?即相當日(16)前一日?
2.A支票也是因為民法121二項本文,所以是相當日(100.1.1)的前一日,即99.12.31嗎?
那票據法第22條始日計入的規定,在這兩個例子有影響到民法的一般規定嗎?
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因為票據法第22條規定的關係,造成期間的計算結果與民法一般
規定不同的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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