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123強制執行後之時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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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eGoRD7Y.jpg

此為高點俞台大老師上課講義
不太能理解的是劃紅線的倒數第二行
我思考過後也只想得到22條之時效
但22一項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時效為三年
也不可能是一年...
用22二項又覺得很奇怪畢竟請求對象是發票人

想請問票據法厲害的各位
能否講解一下為何時效期間是一年呢?
又條文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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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6-06-01
感覺是寫錯?我記得之前實務操作是三年,有錯請指正
Bennie avatarBennie2016-06-06
應該是3年,才對!若有錯誤,請指正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6-06-10
之前在實務工作,印象也是3年啦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6-14
我猜啦,會不會因為要件是行使追索權之執票人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6-06-16
本票三年,支票才是一年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6-18
所以他才寫1年?
希望有高手解答囉
Annie avatarAnnie2016-06-21
寫錯了 是三年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6-25
第123條行使的是"追索權",而不是付款請求權,追索權的時
效應該是第22條第2項的一年,而不是第1項的3年,實務見解
沒有認真去看執票人手中行使的是什麼權利,反而看到對象是
本票發票人就開槍,通通認定為3年時效,然後法院見解錯誤
,銀行實際操作就跟著錯下去,這就是現行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