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基礎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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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一本票受款人乙,完成簽名後遺失。嗣後有人拾得後直接交給乙,
乙再背書讓與丙,丙給付乙相當對價。丙能否主張乙應對丙負責?

在丙無重大過失善意的時候,實務見解認為本於票據的「文義性」,乙應對丙負責。


問題一:

這和實務見解「基本票據行為無效(發票行為未交付),所以附屬票據行為(背書)無效」

的見解有沒有衝突?還是說實務有二種見解,一種是本於票據行為文義性,背書有效;

另一種見解是因為發票行為無效所以背書也無效?


問題二:

另外在丙惡意的時候,乙是否應對丙負責,實務的見解是什麼?

這時候還能用「票據行為文義性」,所以乙仍應對丙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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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ke avatarJake2014-12-19
1.實務見解如你所說,但所謂基本票據無效解釋上應
限於形式要件欠缺,因為其他要件欠缺從票據外觀難以
得知
Madame avatarMadame2014-12-20
2.丙惡意的話,實務可能還是用文義性使丙負責,學
說則認為惡意之人不受獨立性原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