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獨立原則與票據取得人惡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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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簽發一張票據給乙,丙偷得後,偽造乙之背書給自己,

而後再由丙背書給惡意之丁。



爭點:


書上用這個例題來討論票據獨立原則對於惡意票據取得人有無適用。





我的疑問:

討論對於惡意票據取得人有無適用的實益在哪裡?




我的想法:



1.不論丙之行為有無獨立性原則之適用,對丁來說依照票據法14I之規定

均無法取得票據之權利不是嗎?

在丁無法取得票據的情形下,即便肯定丙的背書行為有獨立性的適用,

對丁而言有何意義呢?

2.在丁沒有辦法取得票據權利的情形下,乙可向丁請求返還票據。此時丁

可以怎麼救濟呢?

可否以丁自始未取得票據權利,視為丙自始未給付,而由丁本於丙丁間

之原因關係再次請求丙為給付呢?這邊會因為丙之背書行為有無獨立性

的適用,而在丁對丙的請求權基礎論述上有所不同嗎?



票據法的概念還不是很好,還請大家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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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3-01-29
票據法要拿高分 實務見解要記熟 以後執業也有幫助
Lucy avatarLucy2013-02-03
謝謝樓上的前輩! 請問這個問題有實務的見解可循嗎?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2-05
依李教授的見解,丁可依票據獨立性向丙請求
Hardy avatarHardy2013-02-07
丁當然不可依善意取得對甲主張票據權利
Erin avatarErin2013-02-10
乙之背書為丙偽造,是物的抗辯事由可對抗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