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1-1 II: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
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
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我想請問的是後段部分,「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
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是否以「發布、變更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為前提?
感謝高手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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