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稅捐稽徵法第11條-6
條文: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立法理由:課稅及處罰之調查,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違法調查之事實,不得據以課稅或處罰,爰予明定。
我的問題:
條文寫說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要"跟事實不相符"者才不能當證據
那照條文來理解,用不正當方式取得自白要是"跟事實相符"就可以當證據?
但是立法理由卻又說不能違法調查?
對於用"且" 等於說是要方式不正當同時又要跟事實不相符才不能當證據
有點疑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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