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11-6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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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稅捐稽徵法第11條-6

條文: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立法理由:課稅及處罰之調查,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違法調查之事實,不得據以課稅或處罰,爰予明定。


我的問題:

條文寫說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要"跟事實不相符"者才不能當證據

那照條文來理解,用不正當方式取得自白要是"跟事實相符"就可以當證據?

但是立法理由卻又說不能違法調查?

對於用"且" 等於說是要方式不正當同時又要跟事實不相符才不能當證據

有點疑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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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4-06-25
反面來看是以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6-28
證據
Connor avatarConnor2014-06-30
單純自白不能當證據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7-01
你的思考是對的,客觀2條件須同時成立~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7-01
看立法理由應該是 不違法 與事實相符才可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7-04
你理解的沒有錯~J大的反面解釋需要用"或"而不是"且"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7-06
我覺得是立法疏失,單純看立法理由闡述,同意C大
Mason avatarMason2014-07-11
你的理解是對的, 1、過失以不正當..2,故意以不正當
Steve avatarSteve2014-07-11
但事實相符,如果不看立法理由,2是不會適用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