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所得稅 - 考試
By Rosalind
at 2013-01-05T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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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rishung (加油)》之銘言:
: 1.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
: A. 21歲就讀於非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大學之兒子
: 疑問:請問現在是否都可以當免稅額及教育特別扣除額了?
現在可以
依據[大法官解釋696號](100/11/04)認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部分違憲
後來財政部於101/5/14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函令]回應:
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
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點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
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前點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 2.下列對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 D. 張君欲扶養身心障礙之叔叔,惟其叔叔未滿60歲,故不能申報扶養
: 疑問:修法後是不是可以申報了?
目前已可以申報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已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總統公布後修正為: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3.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項目中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包括下列哪項?答案A
: A.赴國外就醫之機票費 B.因深度近視而配掛眼鏡費
: 疑問:B為什麼可以扣除呢?
B可以扣除可能是把配戴眼鏡視為是一種醫療器材,假牙也是此類
而A則絕對無法扣除,財政部有特別解釋如下
依財政部於68/6/14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33946號函令]: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之醫療費
之範圍不包括往返之交通費或旅費
: 4.B君101年出售房屋收入,得扣除之必要成本費用應不包括哪一項?答案D
: A.代書費 B.仲介費 C.過去積欠的房屋稅 D.房屋抵押借款利息
: 疑問:房屋稅不能當必要成本費用扣除,
: 為什麼C可以呢?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22條: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前項所欠稅
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故房屋實際成交價為原成交價-代繳稅款
而D.房屋抵押借款利息無法扣除是因83/2/8[財政部台財稅字第831583118號函令]規定:
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
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
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其他更詳細的法規可以上這個些網站查詢:
http://www.mof.gov.tw/ttc/ (財政部解釋函令)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謝謝哦
--
羅馬 拉溫納 拜占庭 突尼斯 耶路撒冷大馬士革 巴格達 麥地那 麥加
4世紀 ═════════════════════Jesus══》《══Allāh══
11世紀 ═════════════Jesus══》《══Allāh══════ ▁▁
12世紀 ══════Jesus══》 《═══Allāh═════════▕村▄▏
15世紀 ═Jesus══》《═══Allāh═════════════════▕せ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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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
: A. 21歲就讀於非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大學之兒子
: 疑問:請問現在是否都可以當免稅額及教育特別扣除額了?
現在可以
依據[大法官解釋696號](100/11/04)認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部分違憲
後來財政部於101/5/14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函令]回應:
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
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點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
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前點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 2.下列對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 D. 張君欲扶養身心障礙之叔叔,惟其叔叔未滿60歲,故不能申報扶養
: 疑問:修法後是不是可以申報了?
目前已可以申報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已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總統公布後修正為: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3.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項目中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包括下列哪項?答案A
: A.赴國外就醫之機票費 B.因深度近視而配掛眼鏡費
: 疑問:B為什麼可以扣除呢?
B可以扣除可能是把配戴眼鏡視為是一種醫療器材,假牙也是此類
而A則絕對無法扣除,財政部有特別解釋如下
依財政部於68/6/14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33946號函令]: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之醫療費
之範圍不包括往返之交通費或旅費
: 4.B君101年出售房屋收入,得扣除之必要成本費用應不包括哪一項?答案D
: A.代書費 B.仲介費 C.過去積欠的房屋稅 D.房屋抵押借款利息
: 疑問:房屋稅不能當必要成本費用扣除,
: 為什麼C可以呢?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22條: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前項所欠稅
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故房屋實際成交價為原成交價-代繳稅款
而D.房屋抵押借款利息無法扣除是因83/2/8[財政部台財稅字第831583118號函令]規定:
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
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
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其他更詳細的法規可以上這個些網站查詢:
http://www.mof.gov.tw/ttc/ (財政部解釋函令)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謝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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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紀 ═════════════════════Jesus══》《══Allāh══
11世紀 ═════════════Jesus══》《══Allā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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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05T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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