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將一原始取得成本1,100,000元;耐用年數10年;設殘值為100,000
元;已使用3年之設備,以1,000,000元之價格出售予Y公司後,
再向Y公司簽約租回使用「2年」,每年約定租金為250,000元。
處分資產時X公司帳務處理應為何?
(A)認列已實現處分資產利益200,000元
(B)認列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200,000元
(C)認列租金支出250,000元
(D)認列租金支出150,000元。
答:(B)
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6-2
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
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
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請問大家查準的規定是否為不考慮若僅租回一小部分的情況?
若僅租回一小部分,或僅租用一段極短之期間,則出售與租回視為兩筆交易,出售
損益應當期認列。此時答案為(A)?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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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已使用3年之設備,以1,000,000元之價格出售予Y公司後,
再向Y公司簽約租回使用「2年」,每年約定租金為250,000元。
處分資產時X公司帳務處理應為何?
(A)認列已實現處分資產利益200,000元
(B)認列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200,000元
(C)認列租金支出250,000元
(D)認列租金支出150,000元。
答:(B)
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6-2
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
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
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請問大家查準的規定是否為不考慮若僅租回一小部分的情況?
若僅租回一小部分,或僅租用一段極短之期間,則出售與租回視為兩筆交易,出售
損益應當期認列。此時答案為(A)?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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