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告自91年開始,菸酒非屬公告列管之管制物品
從91年開始走私菸酒不再屬於懲治走私條例上之犯罪
假設某甲在90年一月走私菸酒,是否不再依本條例追訴
周易老師的書是認為法律變更 且是刪除處罰規定,我有詢問作者,老師的回答似乎認為這不是空白構成要件(我的理解)
但我翻了實務見解,例如大法官103號解釋
還是覺得這是空白構成要件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請問一下這條是不是在考空白刑法屬於法律變更還是事實變更問題?
--
從91年開始走私菸酒不再屬於懲治走私條例上之犯罪
假設某甲在90年一月走私菸酒,是否不再依本條例追訴
周易老師的書是認為法律變更 且是刪除處罰規定,我有詢問作者,老師的回答似乎認為這不是空白構成要件(我的理解)
但我翻了實務見解,例如大法官103號解釋
還是覺得這是空白構成要件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請問一下這條是不是在考空白刑法屬於法律變更還是事實變更問題?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