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企業禁轉掛派遣勞工 違者最高罰 - 面試
By Olivia
at 2019-07-11T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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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tleufish ()》之銘言:
: 立院三讀 企業禁轉掛派遣勞工 違者最高罰45萬
: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833174
: 2019-05-24 23:59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台北報導
: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禁止企業將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
: 公司,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四十五萬元罰鍰。另外也明定,要派單位應連帶負職災派遣勞
: 工的補償與賠償責任。
: 在此次修法之前,常有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企業,會假性面試勞工,在面試錄取後也在
: 該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該企業卻將勞工轉掛在派遣事業單位,讓派遣事業單位
: 成為員工的「假雇主」;當勞工權益受損時,就會出現企業及派遣公司都以「不是雇主」
: 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責任。
: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
: 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此次修改條文中明定,要派單位不得於
: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
: 行為,且當要派單位有轉掛情事時,派遣勞工可以在九十天內向要派單位表達、提出訂定
: 勞工契約的意思表示。
: 另外,為避免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因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
: 償責任,而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三讀條文規定,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
: 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 參與此次修法過程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過去派遣工比較容易被法律保障所忽略,繼
: 派遣勞工的工資獲得法律保障後,這次持續推動「派遣勞工權益保障2.0」,將「職災補
: 償及賠償責任」入法保障,修法強調派遣及要派單位有共同責任,「不變的是落實尊嚴勞
: 動的決心」。
為什麼政府委外的廠商,特別是外商都會把勞健保轉掛在派遣公司上?
我最近應徵上的一個缺,是交通部機關委外某德國外商(專案合作)
但是我現在才發現,我的勞健保是掛在怡X人力公司,而不是某德國外商(含勞健保月薪28K)
請問:
若求職錄取的職位是派遣勞工,發現要派公司有面試或指定行為,記得在提供勞務給要派公
司後90日寄出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給要派公司,要求協商訂定勞動契約,由要派公司直接僱用
,脫離派遣勞工地位,成為要派公司的正職員工。
這是不是代表我必須要求某德國外商協商訂定勞動契約呢??
雖然我新工作是在政府機關,偶爾要回去某德國外商的公司幫忙一些事情,但是薪資跟勞健保卻是怡X人力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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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 企業禁轉掛派遣勞工 違者最高罰45萬
: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833174
: 2019-05-24 23:59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台北報導
: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禁止企業將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
: 公司,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四十五萬元罰鍰。另外也明定,要派單位應連帶負職災派遣勞
: 工的補償與賠償責任。
: 在此次修法之前,常有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企業,會假性面試勞工,在面試錄取後也在
: 該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該企業卻將勞工轉掛在派遣事業單位,讓派遣事業單位
: 成為員工的「假雇主」;當勞工權益受損時,就會出現企業及派遣公司都以「不是雇主」
: 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責任。
: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
: 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此次修改條文中明定,要派單位不得於
: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
: 行為,且當要派單位有轉掛情事時,派遣勞工可以在九十天內向要派單位表達、提出訂定
: 勞工契約的意思表示。
: 另外,為避免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因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
: 償責任,而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三讀條文規定,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
: 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 參與此次修法過程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過去派遣工比較容易被法律保障所忽略,繼
: 派遣勞工的工資獲得法律保障後,這次持續推動「派遣勞工權益保障2.0」,將「職災補
: 償及賠償責任」入法保障,修法強調派遣及要派單位有共同責任,「不變的是落實尊嚴勞
: 動的決心」。
為什麼政府委外的廠商,特別是外商都會把勞健保轉掛在派遣公司上?
我最近應徵上的一個缺,是交通部機關委外某德國外商(專案合作)
但是我現在才發現,我的勞健保是掛在怡X人力公司,而不是某德國外商(含勞健保月薪28K)
請問:
若求職錄取的職位是派遣勞工,發現要派公司有面試或指定行為,記得在提供勞務給要派公
司後90日寄出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給要派公司,要求協商訂定勞動契約,由要派公司直接僱用
,脫離派遣勞工地位,成為要派公司的正職員工。
這是不是代表我必須要求某德國外商協商訂定勞動契約呢??
雖然我新工作是在政府機關,偶爾要回去某德國外商的公司幫忙一些事情,但是薪資跟勞健保卻是怡X人力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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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9-07-16T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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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9-07-17T15:36
at 2019-07-17T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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