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合法嗎?會不會對員工不公平?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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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維基百科知道有這東西
不過我還是搞不懂這到底合不合法?
這種條約不會對員工很不公平嗎?
那他只有這一技之長又不能工作,要怎麼生活?
不是等於讓資方更有辦法壓榨勞工嗎?
(因為這樣員工被壓榨也不敢離職)
另外是主動離職才有還是被資遣也有,試用期也適用嗎?
Update:
那工程師跳槽到另一家大公司是犯法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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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 avatarElma2011-04-28
勞委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除此之外,勞委會在92年7月份撰擬了「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整理了學理上的論述以及各級法院的判決,將競業禁止區分為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與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依照你的提問,我想你想了解的是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吧?勞委會在手冊中列出簽訂競業禁止應注意事項,可作為勞工與雇主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時的參考,也可以提供作為了解法院判決時的考量因素,其中包括了七大原則1.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2.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3. 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4.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約定5. 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6. 有無代償措施7. 違約金是否合理這份手冊內也有一些案例,你可以去勞委會網站下載參考。連結如下http://www.cla.gov.tw/site/business/414ea820/48991...
2011-04-25 23:24:25 補充:
這必須依個案狀況綜合認定,這位工程師有沒有顯著的背信,例如以簽訂競業禁止但確惡意跳槽,例如帶著客戶資料或帶著原公司的技術跳槽;這名工程師的工作內容對雇主而言,是否是重要且必須受保護的商業機密,例如專利或原公司開發的技術;這位工程師的職務層級是否重要,若只是一般員工,接觸的只是大家都知道的工作,那就沒必要保護;競業禁止契約簽訂是否在雙方合意下;內容是否合理,如果限制員工離職後十年不能從事原性質工作,那就不合理了;雇主有沒有給員工代償金,但這並非一定的要件;違約金若太高不合理,法院可以酌以刪減。
競業禁止的判定不能以單一原則去認定,而必須綜合個案的各種狀況去判斷。所以你的補充提問很難給明確的答案。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4-27
敬業禁止的成立是有條件的.....
一.必須視公司高階主管或是工程師,還是設計人員....清潔工或是煮飯仔不算
二.必須有接受公司培植或是陪訓,或是專業的訓練....教教清潔方式或是洗碗不算
三.必須知道或是管理一些公司機密.....掃把放在哪裡不算機密
四.要限制勞工的工作權,資方也必須負起損失賠償.....付生活費
五.敬業禁止是離職前簽約的,而不是任職時就簽約的....任職時的約稱為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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