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new - 會計
By Eden
at 2015-01-27T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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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來自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
標題: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
內容:
本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
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
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立法院於104
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內容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
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
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俾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
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制度:
(一)課稅單位:
1.仍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
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分居之認定要件由
財政部定之),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
稅額有實際困難,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稅額計算:
1.除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
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
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2.採新增第三種稅額計算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
計算稅額者,其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算方式如下:
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
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
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算
稅額之他方申報減除。
另外,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除限
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
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於餘額內減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月19日失
效,上開修正後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釋例:pdf檔
http://goo.gl/a92krH
來源:
http://goo.gl/fZ4A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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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1-31T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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