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 工作
By Andy
at 2011-12-15T00:00
at 2011-12-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若已經是50歲的中年人,沒有配偶。
有一個姐姐(本身也有困難),有一個哥哥(已過世)
又長期失業(假設有找工作,卻還是沒找到)
沒有領相關失業補助
可是有房子(過世母親的房子)
除了已確認可以申請救難及住之外
是否還可以有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呢?
Update:
那如果
另外有工作能力的人,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這還算是有收入的嗎??
有一個姐姐(本身也有困難),有一個哥哥(已過世)
又長期失業(假設有找工作,卻還是沒找到)
沒有領相關失業補助
可是有房子(過世母親的房子)
除了已確認可以申請救難及住之外
是否還可以有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呢?
Update:
那如果
另外有工作能力的人,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這還算是有收入的嗎??
All Comments
By Michael
at 2011-12-15T04:36
at 2011-12-15T04:36
這還算是有收入的嗎??應都不符核低、中低收入要件!工作能力認定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16-未滿20歲及60-未滿65歲】,以基本工資70%來計算,如超過以實際來計算,身心障礙者以基本工資55%來計算,如超過以實際來計算,』而無下列情事之ㄧ者:〈一〉25遂亦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值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不能工作者1.輕度:請申請人檢附「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有無工作能力,若無檢附證明文件以基本工資計算(例外:輕度**、輕度精障可不列計薪資,但若有查到薪資,仍要計算)2.中度以上:若查無薪資毋須計算,若查有薪資仍須列計。〈一〉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二〉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三〉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四〉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五〉受監護宣告。16歲以上,65歲以下者,除有醫生無工作能力診斷��
By Kama
at 2011-12-17T11:27
at 2011-12-17T11:27
否則沒工作~~至少核定收入17880元,
而低收入門檻10244元~~~
低收入不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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