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思考覺得很不合理,
至少是...不符合我自己的生存哲學... -_-
難道緊急避難不應該歸類到"罪責"階層來討論嗎?
不管是危難來自於人、動物、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等等,
假如你不幸遭遇緊急危難,雖然替你感到緊張或不幸,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
雖然會想要躲避,或者是本能想要轉嫁給別人,
但是第三人無論如何都沒有接受的義務阿@@
所以就算我遇到了危難,也許我也會不得已轉嫁給別人,
但是事後我理當為我侵害別人的程度付出代價,應該該當違法,
然後事後再檢討我做的反應和對人傷害程度,來阻卻或減免我的罪責。
不是應該這樣嗎?
而防衛性緊急避難,就很怪,
應該直接併入正當防衛,幫第三人防衛的範圍中。
感覺這樣比較有邏輯。
刑法應該用來消極告訴大家什麼違法(不能做)?為什麼不能做?
而不是用來積極地保護大眾的利益,還自己增加不違法的情況。
結果弄出很多尷尬的情境來咬文嚼字。
如果有不得已的情況下做了,應該要違法,然後阻卻罪責。
為何避難而侵害別人要用來阻卻違法,感覺替人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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