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 - 考試
By Ethan
at 2019-08-25T11:29
at 2019-08-25T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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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回想起這則律師考試考生告贏考選部的消息,好奇之下追蹤了一下後續。
這案件考選部有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至今尚未判決,陳姓考生在這期間有聲請
保全證據被駁回。
這個子題的評分標準是:
優(16 -20):答不構成犯罪;正確說明屬地主義,並正確適用;正確說明商
標法第97條之罪在主觀上須明知,並正確說明理由。
良(12 -15):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之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對商標法
第97條之明知要件之說明及適用不盡詳細。
可( 5 -11):答不構成犯罪;對適用屬地主義,但只簡單說明理由;適用商
標法第97條「明知」要件,只簡單說明理由。
劣( 0 - 4):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北高行判決認為雙閱差12分是否達到 3分之 1要從整個題目看,而不是單一子
題配分,差12分未達整個題目總分40分的 3分之 1,所以不需要三閱。之所以判決
陳姓考生勝訴的理由是認為,按照這個評分標準,雙閱分數別給15分和 3分是很奇
怪的,因為回答不構成犯罪原則上就是 5分起跳,怎可能會分別拿到15分或 3分?
他寫的答案究竟是構不構成犯罪?要求考選部查明,依這個評分標準重新評分。
陳姓考生原先分數是 9分如果要上榜,重新評分必須要達到10分。
以下是考選部一審敗訴新聞稿(https://tinyurl.com/y5cmqcea):
一、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僅為本案第一審判決,尚未
確定。
二、律師高考第二試各法律科目試卷均採分題平行兩閱,亦即每科每題均由兩
位專業閱卷委員各自獨立評閱給分,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單一觀點評分,因
此採平行兩閱方式閱卷者,同一題給分有差距實屬正常。本件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以同一題兩位委員給分差異大,其中一位委員之評分即構成恣
意判斷為由,撤銷原告律師考試不及格之處分,並命重新閱卷,其所持見
解,似對國家考試之典試事務、專業評分等事項有誤解,容有商榷餘地。
三、國家考試放榜後,應考人對於未獲及格或錄取之考試結果,得依法循序提
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此乃法治國家之常態,本部亦予以高度尊重。
惟為維護國家考試制度之健全與考試之公平、公正性,本部亦應本於權責,
依法處理。本件判決仍有商榷餘地,本部將依法提起上訴。
對比陳懿琳(葉蔻)的中醫師考試評分案件,當時考選部長董保城在北高行判
決考選部敗訴之後,選擇不再上訴。這次考選部這麼堅持上訴,很顯然就不想給陳
姓考生任何翻盤的機會。未來就算考選部敗訴確定,找來的閱卷教授也是只對陳姓
考生一個人的單一考卷單一子題評分,是否有可能私下運作,讓重新評閱的結果仍
然維持不錄取呢?
畢竟就算陳姓考生回答不構成犯罪,評分標準最低起跳還是從 5分開始。 5分
起跳和11分起跳的差異是「簡單說明理由」或「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這真的給
予閱卷教授很高的決定權。
查了一下,陳姓考生去年並未上榜,所以除非他再應考及格,否則他要拿到律
師資格還要過兩關,第一關是最高行政法院,第二關是考選部找來兩個重新評分的
閱卷教授。
各位認為最後結果會是如何呢?
--
這案件考選部有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至今尚未判決,陳姓考生在這期間有聲請
保全證據被駁回。
這個子題的評分標準是:
優(16 -20):答不構成犯罪;正確說明屬地主義,並正確適用;正確說明商
標法第97條之罪在主觀上須明知,並正確說明理由。
良(12 -15):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之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對商標法
第97條之明知要件之說明及適用不盡詳細。
可( 5 -11):答不構成犯罪;對適用屬地主義,但只簡單說明理由;適用商
標法第97條「明知」要件,只簡單說明理由。
劣( 0 - 4):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北高行判決認為雙閱差12分是否達到 3分之 1要從整個題目看,而不是單一子
題配分,差12分未達整個題目總分40分的 3分之 1,所以不需要三閱。之所以判決
陳姓考生勝訴的理由是認為,按照這個評分標準,雙閱分數別給15分和 3分是很奇
怪的,因為回答不構成犯罪原則上就是 5分起跳,怎可能會分別拿到15分或 3分?
他寫的答案究竟是構不構成犯罪?要求考選部查明,依這個評分標準重新評分。
陳姓考生原先分數是 9分如果要上榜,重新評分必須要達到10分。
以下是考選部一審敗訴新聞稿(https://tinyurl.com/y5cmqcea):
一、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僅為本案第一審判決,尚未
確定。
二、律師高考第二試各法律科目試卷均採分題平行兩閱,亦即每科每題均由兩
位專業閱卷委員各自獨立評閱給分,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單一觀點評分,因
此採平行兩閱方式閱卷者,同一題給分有差距實屬正常。本件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以同一題兩位委員給分差異大,其中一位委員之評分即構成恣
意判斷為由,撤銷原告律師考試不及格之處分,並命重新閱卷,其所持見
解,似對國家考試之典試事務、專業評分等事項有誤解,容有商榷餘地。
三、國家考試放榜後,應考人對於未獲及格或錄取之考試結果,得依法循序提
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此乃法治國家之常態,本部亦予以高度尊重。
惟為維護國家考試制度之健全與考試之公平、公正性,本部亦應本於權責,
依法處理。本件判決仍有商榷餘地,本部將依法提起上訴。
對比陳懿琳(葉蔻)的中醫師考試評分案件,當時考選部長董保城在北高行判
決考選部敗訴之後,選擇不再上訴。這次考選部這麼堅持上訴,很顯然就不想給陳
姓考生任何翻盤的機會。未來就算考選部敗訴確定,找來的閱卷教授也是只對陳姓
考生一個人的單一考卷單一子題評分,是否有可能私下運作,讓重新評閱的結果仍
然維持不錄取呢?
畢竟就算陳姓考生回答不構成犯罪,評分標準最低起跳還是從 5分開始。 5分
起跳和11分起跳的差異是「簡單說明理由」或「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這真的給
予閱卷教授很高的決定權。
查了一下,陳姓考生去年並未上榜,所以除非他再應考及格,否則他要拿到律
師資格還要過兩關,第一關是最高行政法院,第二關是考選部找來兩個重新評分的
閱卷教授。
各位認為最後結果會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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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9-08-29T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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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9-08-29T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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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9-09-01T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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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9-09-04T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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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9-07T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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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9-09-11T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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