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為了避免掉一例一休所額外的加班費。
把所有員工另外轉進到另一間"新的"公司。
之後再把例假日的工作用外包的方式給所謂這家"新的"公司,做的人還是原本的員工。
因為老闆說新的公司可以設定週六日為工作日,例休日改為其他時間。
真是OOXX反正資方就有辦法弄出這套方式就對了。
我這樣一個人身兼兩間公司員工有沒有什麼違法或要注意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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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員工另外轉進到另一間"新的"公司。
之後再把例假日的工作用外包的方式給所謂這家"新的"公司,做的人還是原本的員工。
因為老闆說新的公司可以設定週六日為工作日,例休日改為其他時間。
真是OOXX反正資方就有辦法弄出這套方式就對了。
我這樣一個人身兼兩間公司員工有沒有什麼違法或要注意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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