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的記一大功和累積記一大功之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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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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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考績法13條和施行細則第4條的問題,已爬文,但還是看不懂 ><

第13條: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

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細則4: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

,始得評列甲等:在特殊條件之第三目:(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

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依照細則4,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一大功應該記甲等,那為什麼13條又寫說不得

列丙以下呢,不是就要列甲了嗎?? 看了銓敘部91年和85年的函釋還是搞不懂,麻煩大家

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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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5-20
始得...不得...
Kyle avatarKyle2015-05-24
得列甲 不得列丙
Zora avatarZora2015-05-27
得=可以,可以列甲,不可以列丙
Ula avatarUla2015-05-27
我懂了!!沒看清楚><以為一定要,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