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期間及之後薪水被扣,且老闆未告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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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3-01-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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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11月14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
從11/15開始請假,到2013年1月2日才回到公司上班。
1/2回去上班當天,便被副總叫去私下談話。
副總表示老闆想要將我的薪水調降4000,原因是我現在做的不是研發,而是行政文書類的工作,又說工程師的薪水是包含加班費(我們公司沒有加班費這回事),現在不用加班所以要扣薪,問我有什麼意見。
我的職稱是工程師,現在之所以會處理公司的行政事務是因為秘書突然離職,因此緊急被調派過來幫忙,且當初老闆的說詞是:暫時幫忙、等它徵到秘書後再把事務交接給新秘書。但之後一直沒徵到秘書,公司又沒有接到案子,所以我到現在還在做行政的工作。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先擅自更改了我的工作內容,接著再依照我的工作內容要求減薪。
因此我向副總表示我覺得不能接受,副總說「他會向老闆反應」,之後便無下文。
今天和會計閒聊時才得知,我的薪水已經偷偷被改成-4000之後的薪水,直稱好像也被改掉了。重點是,我回去上班後公司才在1/7支付給我從「2012年11月15開始到12月間」的薪水也全部都是用減薪後的薪水下去算,而且上面所說的變動都完全沒有告知我。
因為我們公司「沒有薪資條」所以到今天才發現。
想請問我們公司是否違法?
公司可以擅自減少我請假期間的薪水嗎?
可以在未告知的狀況下調整職稱和薪水嗎?
感謝。

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3-01-21T19:39
Kadice 版大你好 首先解釋一下職災勞工權益,再來分析解釋你所提問之問題...
[職災勞工權益]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職業災害(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問題一.公司可以擅自減少,我請假期間的薪水嗎?申請職災工傷假期間,雇主不得減除勞工原有薪資,勞基法第59條已有明文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問題二.可以在未告知的狀況下調整職稱和薪水嗎?
1.職稱問題~~公司調整員工職稱,並不需事先徵得員工同意,公司得以自行決定後公佈或再通知你,公司絕對有100%人事掌握權.....在此職稱之定義,不包括工作業務性質...如如調動後屬不同之工作性質(例如本為研發調至文書工作...),雇主是否也需事先徵得員工同意~~~~不需要..請看法源依據~~~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必要者..........根據前段~~是由雙方自行協議定...屬於告知義務然而後段~~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必要者....""確有""既屬於決定權故當雇主實施調動後,勞工若無法勝任者(五大原則第四款~~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則可提出異議要求資遣結束勞動契約..當然有要求資遣費之權益.(因你屬於同一公司調動,而非調至外地,故其他不關本案條例就此省略) 2.最後~~調動後可否降低薪資嗎...不可以依照五大原則第三款~~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故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提出異議要求資遣結束勞動契約..
結論:不論職災期間或是調動後,均不得降低薪資,應以原勞動契約為準...故應再與相關主管協商恢復原薪,一個月減薪四千元可算是相當大之數目(年四萬八),假設協商不成是否提出申訴調解則由你決定之....因為一旦提出申訴就是另尋新工作之開始,.但若要提申訴調解,則應僅針對公司真正違法部分提出調解,不關緊要問題不要提出,以免讓資方有發揮餘地,而混淆轉移問題點...
勞基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是是訂好看的..因為雇主要整員工辦法一婁筐...不一定要用違法手段.
祝順心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3-01-18T16:33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雅虎搜尋:【*****酒店上班這檔事】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13-01-18T18:44
Q1.想請問我們公司是否違法?
A1.公司明確違反<勞基法>
Q2.公司可以擅自減少我請假期間的薪水嗎?
A2.不可以的。公司已違反<勞基法>第59條。

<勞基法>第59條第二項: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
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第79條(罰則)=違反第59條,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Q3.可以在未告知的狀況下調整職稱和薪水嗎?
A3.不可以的。公司已違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調動五原
則)。勞工可以拒絕。
A4.為維護您的權益,是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基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
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
前項申訴而予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3-01-21T16:31
1.如果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員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http://www.nou.edu.tw/~person/970115.htm
2.想請問我們公司是否違法?
A:加班費可能有違反勞基法之疑慮,如果職稱為「工程師」要看是否適用勞基法第84-1條,才可不受正常工時為八小時之限制<超過與雇主約定之正常工時才計加班費比照勞基法第24條>,否則職稱為「行政人員」就應比照勞基法第24條給予加班費。
3.公司可以擅自減少我請假期間的薪水嗎?
A:請婚(全薪)、喪(全薪)、事(無薪)、病(半薪),私自預告薪資可能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疑慮。
2013-01-17 13:53:15 補充:
4.可以在未告知的狀況下調整職稱和薪水嗎?
A:不行,同1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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