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目前因小孩正值 托嬰中心->幼兒園,
期間有1個月沒得托嬰,
加上幼兒園學校要求兩週適應期,
故想請育嬰假2個月,
但公司主管在簽呈上註明建議「1」個月,
後來人事打給她說公司只核准1個月,
之後要續請要再回去申請。
朋友覺得很不爽,
因為已經說明確定一定要請兩個月了,
覺得公司連這種小事都要計較,
還要她先請一個月要延再續,
請問大家,
公司有權利不讓員工請員工自己決定的期間嗎?
公司這樣對她讓她已經打開104了QQ
Ps小孩剛滿2歲而已,任職滿半年,基本上資格是符合育嬰留職停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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