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受讓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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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看脅迫的部分,突然有點混亂

因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均得撤銷之
其撤銷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下一段又提到善意取得制度,依801.948,
如善意第三人取得之財產權為動產物權或不動產物權時
表意人仍不得加以對抗之

如果依照善意取得制度
那因被脅迫而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就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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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Noah2013-07-22
對。
Regina avatarRegina2013-07-27
我的理解是,這本是就不同方向的說明,保護的是不同的權益。
Linda avatarLinda2013-07-27
而且這的確是爭點。我看過有文章討論這個部分。
Lily avatarLily2013-07-31
兩條都寫再擇一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7-31
801 948 基本上是為了保護商業交易信賴保護,不包括脅迫
Carol avatarCarol2013-08-01
我也會都寫,但是我不會擇一,我會強調是不同人的主張。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8-02
這個問題答題上本來就是兩說併陳啊...只是看最後到底有沒有
要求答案,來決定是不是要擇一作答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8-06
謝謝各位,這樣我就了解了。
Kumar avatarKumar2013-08-09
一個是從表意人的面向來看,一個是從第三人的面向來看
Joseph avatarJoseph2013-08-12
所以最後依題意來決定,要從哪個做結論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8-16
用特別跟原則分不行嗎? 原則 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依狀
Tracy avatarTracy2013-08-20
況如有適用法條則為特別?
Noah avatarNoah2013-08-23
能分的話就不會有這個爭點存在了 看你要支持哪一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