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離職老闆不付薪水 - 工作
By Ina
at 2012-02-09T00:00
at 2012-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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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台南一家飲料店工作,去年12月到職,在今年1月12日因花蓮家裡有喪事急需幫忙,故在前一晚以電話口頭告知老闆需幾個幾天假,過了三天後因覺得母親情緒似乎非常不穩定所以決定留在老家那工作一陣子也方便照顧母親,便用電話向老闆請辭了,隔天也就直接沒去上班了。
我知道這樣算是惡意離職,但店裡還有另外兩位晚班工讀生,想說應該也沒問題(平常上班編制~早班:我&老闆,晚班:工讀生x2),請假那幾天我的早班老闆有調一位晚班工讀頂早班,營運都沒有問題,但後來一月底過完年後有回台南一趟,突然發現那間飲料店在過年前就收了,外面貼著頂讓。
之後打給老闆問有關薪水的事情,老闆竟然不肯支付我一月份那11天的薪水,說因為我離職造成他現在店都收了,要我陪他損失的營業額都不夠了,還有臉拿薪水?
但很奇怪的是我剛請假那幾天他店還不都好好的照常開門做生意,那間店營運狀況原本就沒很好,老闆自己經營不善倒了推到我頭上,感覺很像在趁火打劫...
我自知我這麼突然離職造成他的不便和麻煩,也跟老闆說了如果他想扣除我部分的薪水也都可以,但我做了11天大略也有七,八千,說要全部扣除也似乎太誇張...
老闆便很強硬的說不然妳就來告我啊,看妳要不要為了這幾千元來告我!這種態度真的讓人覺得很討厭,他平常就很摳了對員工也都很差,員工都待不到半年,結果這些錢他也要坳!
這樣把員工吃透透的很想用勞基法給他點教訓!
之後查了一下法令
正常來說他應該是要先將薪水照常付給我,然後如有因惡意離職造成的損失在跟我索賠這樣正確嗎?
他這樣真的可以把他倒店的責任推到我頭上跟我索賠嗎?
我該如何申訴?整個程序大約會多久?
All Comments
By Andy
at 2012-02-12T20:22
at 2012-02-12T20:22
勞委會解釋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是否辦理移交手續,並未予以規範,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且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勞工離職時自應盡其義務;若雙方未有約定,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拒絕發給工資,為法所不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於,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可循民法程序請求賠償。
一.依照你的敘述""便用電話向老闆請辭了""這段話已很明顯釐清你並非惡意或無故離職,故難以構成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可循民法程序請求賠償。
二.假設勞資雙方事先有約定""離職需辦理移交手續""那麼勞工應依照約定辦理移交手續,否則若真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就真可循民法程序請求賠償。然而..其約定雇主需提出證明(勞工簽署之合約書或錄音),不然根本無法成立,再者~~因為你離職造成他現在店都收了,要我陪他損失的營業額都...........簡直是無稽之談~~~你可請雇主檢附證據向法院提出告訴,但工資仍需給你.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永華市政中心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勞資關係科:電話 06-6320310#131 06-2991111#8568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100.11.8修訂).
http://www.tncg.gov.tw/tainan/dep_application.asp?...
自申訴日起約20日進行調解(若以郵寄者應扣除郵寄時間) 祝順心
By Ida
at 2012-02-12T10:49
at 2012-02-12T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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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2-02-12T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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