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師大心測中心誠徵監試人員 - 面試
By Franklin
at 2018-07-27T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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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提醒:上方二行文字不得刪除或變更,誤刪者應至本板使用規範第37條或z-53-3複製範本。
★為必填項目,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灰色文字得刪除之,各項均不得為「面議」。
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本人保留一切訴訟權。
★《工作期間》
(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每週延時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應依法提供例假與補休)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於「工作日期」欄位填寫「最遲交件日期」)
工作日期:107/10/04~107/12/14(週一至週五學校上課時間)(明確起訖日期,長期者應加註起始日期,承攬制填交件日期)
排班方式:大約一至二週安排一次監考。監考日期與時間以電話另行通知。(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
每日工作時間:每次監考實際工作時間約3小時。若是上午施測,時間為8:00~11:00;下午施測,則時間
為13:00~16:00(依學校狀況不同,可能會有提早或延後一些時間的情況)。因監考地點不
同,所需的車程時間會有所不同,故每次監考工作需預留1天的時間。(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每日休息時間︰三小時工作期間無休息時間(連續工作每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無(應分項填寫,留空視為皆有)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40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前開標準)
(總時數未滿1小時之工資應以1小時計算之、星期六日不等於國定假日)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填寫「平常日工資」與「工資發放日」二項)
平常日工資:每次監考(出差)費:臺北市、新北市--1000元
其他縣市--1450元
(交通費用另外實支實付,比照公務人員出差辦法支付)
(應為時薪或日薪,不得為月薪,計件制者應註明常人平均每件所需工時)
國定假日工資:依勞基法規定 (約定時薪x2且補休)(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延長工時工資:依勞基法規定 (第9-10hr 約定時薪x1.33,11-12hr 約定時薪x1.66)(前2小時應至少上開約定之4/3倍、後2小時為5/3倍,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非承攬制之工作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依照師大報帳流程,出差領據繳交截止日起約2個月後入帳。(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留空視為工作後現領)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至戶政最小單位,不得為相對位置,僅外包承攬制得留空)
(勞務內容應確實填寫,不得含糊)
工作地點︰接受指派至全國各縣市國、高中學校施測(監考),
每次指派地點皆不同,範圍包括全國及離島。
(工作場所之完整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不同)
勞務內容︰監試人員搭配心測中心人員共同到國中或高中進行監考,
故工作日為週一~週五學校上課時間。
(應詳實填寫,不得為「主管交辦事項」或其同義詞)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不得為簡稱、相對位置)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應填全名)
單位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應填完整地址)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不得為假名、聯絡方式不得僅有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之帳號)
聯絡人姓氏稱謂︰李小姐(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聯絡方式︰Email/電話︰(02)7714-8248
應徵或相關問題一律e-mail至[email protected],站內寄信恕不受理。
(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中一項以上)
是否回覆報名者:僅以e-mail通知資格符合人員,資格不符合者不另行通知。(應填 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 之其中一項)
◎《其他資訊》
(非特殊事由不得限定工作能力以外之徵才條件,受訓期間有勞務行為者應正常給薪)
需求人數:八十名(應填明確人數或一定人數範圍)
通知方式:收到應徵信後,兩週內會以e-mail通知。(勿重複寄信,僅通知資格符合人員,若兩周之
前已投遞,未收到通知者,即表示未符合資格。)
面試時間:本中心訂於107年9月12、13日,舉行二場「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講解監試人員
工作內容,須擇一場次參加。
受訓時間:本中心訂於107年9月12、13日,舉行二場「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講解監試人員
工作內容,須擇一場次參加。
截止時間:107/09/08
補充相關事項:
一、僅限大三以上(含研究所)大台北地區大專院校日間部在學學生
(非夜間部/在職專班),不具備者恕不錄用。
二、週一至週五至少有一個整天未排任何課程。
三、本中心訂於107年9月12、13日,舉行二場「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講解監試
人員工作內容,須擇一場次參加,未參與者,視同放棄。(備註:本說明會約二個小時,
主要是進行工作內容說明,以確認應徵者意願、完成監試人員面試。因說明會係屬面試性
質,故本說明會未支薪。)
四、請傳遞主旨為【○○○-應徵監試人員】e-mail至[email protected]
郵件內容請詳填以下基本資料:(未填答完整者恕不錄用)
(1)姓名、就讀學校、系所(系所全名)、年級(以107學年度為準,請務必說明是大幾)、是
否為僑生/外籍生。
(2)白天聯絡電話、行動電話、E-mail、聯絡地址。
(3)是否曾修過心理測驗、市場調查、教育學程(有教師證者請註明)…等課程?
(4)有無受過監考訓練或監考、施測經驗?(曾擔任本中心監試人員者,請註明。)
(5)有無團康經驗?
(6)有無弟妹或親戚就讀各國中?(若有,請註明親屬關係稱謂)
(7)有無於補習班兼職(若有,請註明為『升高中』、『升大學』補習班)
(8)有無家教?(若有,請註明國中或高中)
**若第7、8二項任一項回答為「有」者,請告知107學年上學期是否繼續任職。
**本中心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報名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
所提供的個人資訊,並善盡維護與保密之責。
**未獲錄用者,其個人資料將於本中心辦理之「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後兩週內予
以刪除。
**當您應徵本中心監試人員時,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並同意上列說明之全部內容。
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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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項目,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灰色文字得刪除之,各項均不得為「面議」。
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本人保留一切訴訟權。
★《工作期間》
(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每週延時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應依法提供例假與補休)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於「工作日期」欄位填寫「最遲交件日期」)
工作日期:107/10/04~107/12/14(週一至週五學校上課時間)(明確起訖日期,長期者應加註起始日期,承攬制填交件日期)
排班方式:大約一至二週安排一次監考。監考日期與時間以電話另行通知。(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
每日工作時間:每次監考實際工作時間約3小時。若是上午施測,時間為8:00~11:00;下午施測,則時間
為13:00~16:00(依學校狀況不同,可能會有提早或延後一些時間的情況)。因監考地點不
同,所需的車程時間會有所不同,故每次監考工作需預留1天的時間。(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每日休息時間︰三小時工作期間無休息時間(連續工作每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無(應分項填寫,留空視為皆有)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40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前開標準)
(總時數未滿1小時之工資應以1小時計算之、星期六日不等於國定假日)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填寫「平常日工資」與「工資發放日」二項)
平常日工資:每次監考(出差)費:臺北市、新北市--1000元
其他縣市--1450元
(交通費用另外實支實付,比照公務人員出差辦法支付)
(應為時薪或日薪,不得為月薪,計件制者應註明常人平均每件所需工時)
國定假日工資:依勞基法規定 (約定時薪x2且補休)(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延長工時工資:依勞基法規定 (第9-10hr 約定時薪x1.33,11-12hr 約定時薪x1.66)(前2小時應至少上開約定之4/3倍、後2小時為5/3倍,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非承攬制之工作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依照師大報帳流程,出差領據繳交截止日起約2個月後入帳。(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留空視為工作後現領)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至戶政最小單位,不得為相對位置,僅外包承攬制得留空)
(勞務內容應確實填寫,不得含糊)
工作地點︰接受指派至全國各縣市國、高中學校施測(監考),
每次指派地點皆不同,範圍包括全國及離島。
(工作場所之完整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不同)
勞務內容︰監試人員搭配心測中心人員共同到國中或高中進行監考,
故工作日為週一~週五學校上課時間。
(應詳實填寫,不得為「主管交辦事項」或其同義詞)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不得為簡稱、相對位置)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應填全名)
單位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應填完整地址)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不得為假名、聯絡方式不得僅有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之帳號)
聯絡人姓氏稱謂︰李小姐(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聯絡方式︰Email/電話︰(02)7714-8248
應徵或相關問題一律e-mail至[email protected],站內寄信恕不受理。
(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中一項以上)
是否回覆報名者:僅以e-mail通知資格符合人員,資格不符合者不另行通知。(應填 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 之其中一項)
◎《其他資訊》
(非特殊事由不得限定工作能力以外之徵才條件,受訓期間有勞務行為者應正常給薪)
需求人數:八十名(應填明確人數或一定人數範圍)
通知方式:收到應徵信後,兩週內會以e-mail通知。(勿重複寄信,僅通知資格符合人員,若兩周之
前已投遞,未收到通知者,即表示未符合資格。)
面試時間:本中心訂於107年9月12、13日,舉行二場「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講解監試人員
工作內容,須擇一場次參加。
受訓時間:本中心訂於107年9月12、13日,舉行二場「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講解監試人員
工作內容,須擇一場次參加。
截止時間:107/09/08
補充相關事項:
一、僅限大三以上(含研究所)大台北地區大專院校日間部在學學生
(非夜間部/在職專班),不具備者恕不錄用。
二、週一至週五至少有一個整天未排任何課程。
三、本中心訂於107年9月12、13日,舉行二場「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講解監試
人員工作內容,須擇一場次參加,未參與者,視同放棄。(備註:本說明會約二個小時,
主要是進行工作內容說明,以確認應徵者意願、完成監試人員面試。因說明會係屬面試性
質,故本說明會未支薪。)
四、請傳遞主旨為【○○○-應徵監試人員】e-mail至[email protected]
郵件內容請詳填以下基本資料:(未填答完整者恕不錄用)
(1)姓名、就讀學校、系所(系所全名)、年級(以107學年度為準,請務必說明是大幾)、是
否為僑生/外籍生。
(2)白天聯絡電話、行動電話、E-mail、聯絡地址。
(3)是否曾修過心理測驗、市場調查、教育學程(有教師證者請註明)…等課程?
(4)有無受過監考訓練或監考、施測經驗?(曾擔任本中心監試人員者,請註明。)
(5)有無團康經驗?
(6)有無弟妹或親戚就讀各國中?(若有,請註明親屬關係稱謂)
(7)有無於補習班兼職(若有,請註明為『升高中』、『升大學』補習班)
(8)有無家教?(若有,請註明國中或高中)
**若第7、8二項任一項回答為「有」者,請告知107學年上學期是否繼續任職。
**本中心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報名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
所提供的個人資訊,並善盡維護與保密之責。
**未獲錄用者,其個人資料將於本中心辦理之「監試人員面試暨工作說明會」後兩週內予
以刪除。
**當您應徵本中心監試人員時,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並同意上列說明之全部內容。
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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