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被控詐欺該如何?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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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2-04-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有天我爸突然接到要去警察局做筆錄的公文,經查證後並非詐騙,警察告知有人告我爸詐欺。
對方說法:我爸跟他們公司訂機器,東西拿了卻沒付貨錢。
實際情形:我爸根本沒訂過什麼機器,也沒聽過什麼公司,而且我爸已經70歲了,早就沒在工作了,怎麼會被控詐欺?
最近又寄來了一張傳票,上面有寫偵查室/詢問室,有蓋上檢查事務官跟檢察官的章,要我爸到庭應訊,請問他們要問些什麼?我爸年紀大了,不知該如何處理此事,聽警察說要有不起訴處分書才能再告他們誣告。
請問遇到這些是我們該怎麼應對才能自保?

Update:
請專業人士或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2-04-26T19:50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關於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如下: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1)行使詐術:就是傳遞和事實不符合的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若只是跟主觀上的認知有關,因為每個人的認知本就不同,不能因為別人跟自己的認知不同,就說對方對自己行使詐術。
(2)相對人陷於錯誤:這個「錯誤」是指詐術行使的相對人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
(3)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請注意,因為刑法上的詐欺罪是在財產犯罪裡頭,所以要成立詐欺罪最主要的就是要有關財產上的損失。
(4)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先以訂貨消費之行為來論之,例如甲向乙訂貨,乙交貨後,甲不為貨款之給付時,基本上這應屬於債務之糾紛,只能依民事求償來解決,是沒有刑事的問題。要在甲訂貨之時,就不以付款為本意,而使用詐術欺騙乙限於錯誤之認知,進而交付貨品者,才能認定甲有詐欺之犯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證據裁判主義)之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若無確鑿之證據,不得對被告作不利之推定,法官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早有判例解釋在案。若有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檢警應積極查實,以求勿枉勿縱,公平之審判。若無甲有意詐騙之證據,自不得認定甲有詐欺之行為。
你爸突然接到要去警察局做筆錄的公文,指有人告你爸詐欺。說你爸跟他們公司訂機器,東西拿了卻沒付貨錢。實際情形:你爸根本沒訂過什麼機器,也沒聽過什麼公司。依此情況來看,這應該是有人以你父親之名義向對方公司訂貨,事後不給付貨款,你父親才會被他人提告詐欺罪。此案你們無需緊張與憂心,你父親於檢察官傳喚偵訊時,就跟檢察官表示他並沒有向告訴人訂購貨品就好了,請對方出示訂購之相關證據(如訂貨單或約定書),及對方貨品交付之簽收地點及收據。並請檢察官查明真相,揪出背後之始作俑者,還你父親一個清白。若檢察官查明你父親並非真正訂貨之人,則此案將會以不起訴處分。
如果你父親最後被以不起訴處分,你方想提告對方刑法誣告之罪行?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因此你方若提告對方誣告之罪行,成立之機率應該是不高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2-04-26T16:38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檢查官自然會依法開庭偵訊並確認各項相關資料
假設你父親真的沒訂貨沒拿貨
司法自然會還給你父親一個清白和公道的^_^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2-04-22T05:51
您好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2-04-24T14:14
您好~
從文字發問解讀若不是你的父親所為可能就是被他人盜用個資的名義行詐騙之實!現在已在司法程序.傳票是要你父親出庭應訊說明.如果能夠舉出有力的客觀事證就有機會爭取到不起訴>意謂無罪之宣告!
法律問題支節錯縱複雜.不論那類刑事案件的宣判不能違背比例原則與經驗法則!
如果法律扶助諮詢及委辦可來信發問或親洽至事務所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2-04-24T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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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2-04-26T13:15
對方如果亂告你父親詐欺,告訴人是要舉證,證明你父親確實
有詐欺的犯罪事實及意圖,否則會有誣告的情事。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2-04-23T04:15
詐欺取財 ( 得利 ) 是指使用詐術,使人為金錢 ( 利益 ) 之交付。
所以重點需有使用詐術以及交付東西。按照你的案例而言,對於詐欺無客觀結果發生,也無主觀上的不法意圖,實體法上毫無成立的餘地。
以上為刑法上的論述,接續是訴訟法上的討論,也就是法院審查的程序。
檢察官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知有犯罪情事、或經人告訴、告發、自首,應展開偵查程序。
檢察官為能追訴犯罪,處理的方式就是先偵查,釐清犯罪過程,然後依照偵查的結果,認為有理由或者是犯罪嫌疑才會向法院提起訴。
檢察官於偵查中許許多多方式幾乎都是強制處分的行為,可能會限制人民的自由,所以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按照你的案例事情,檢察官經人告訴,所以展開偵查,傳喚犯罪嫌疑人。現今媒體的大肆渲染錯誤,而誤導民眾;傳喚不等於有罪,起訴也不當然立即的有罪,最終仍須法院的判決。檢察官傳喚只是要去了解來龍去脈,然後決定起不起訴,假使您說的案例如實,基本上檢察官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因為犯嫌不足而下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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