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去領薪水,店長不在,所以是我同是拿給我的。
然後我的薪水被A了近兩千。
同事列明細給我表示,
我三月本薪17000...可是當初是說18000欸= =
而且整個不符最低工資17280吧...
然後我三月有四天下班忘了打卡,
所以全勤只有一半:500
這算合理嗎?我又不是沒有上班也沒有早退,監視器可以佐證吧。
然後四月只有上六天班,他用時薪80去算...
當下很錯愕,但拿薪水給我的是我同事,我也不能說啥,只好默默簽收,
回到家後覺得真的很不合理,莫名被FIRE就算了,薪水還被A了。
我朋友就很生氣的說這應該可申訴吧...
所以想問板上大家的意見如何,還有我該如何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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