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裕/勞工打官司,怎樣才能快又省? - 加班
By Faithe
at 2018-12-28T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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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562619
(※ 文:蔡嘉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被各家媒體、朝野立委、勞團讚譽為「最有感司改」、「勞動司法人權大突破」的《勞動
事件法》,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2月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
由司法院決定,據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希望在總統公布後一年內完成準備施行。而
眾所期待的原因,簡單講,就是期待勞工訴訟「快又省」,省時、省錢又省力!(掌聲鼓
勵謝謝)
勞資有事先問勞工局
其實訴訟通常是不得已,對勞資關係有任何疑問時,可先詢問縣市政府勞工局,很多資源
、資訊都在那裡,千萬別錯過喔!勞工法令多如牛毛,又變來變去,勞資雙方不熟悉法令
致生誤會,是很平常的事。所以很多時候,經查明相關規定,自行溝通協商就平息紛爭,
不需要大動干戈,留一點情面,日後繼續上班也較不至於尷尬。
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若自行溝通協商行不通,可向勞工上班地點——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這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的調解程序,調解人或調
解委員較有處理勞資關係的專業及經驗。
除此之外,也可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也可以依《民
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換句話說,目前總共已有三種調解程序可以選用,只是
相對而言,後兩種程序的調解委員可能較少處理勞資關係的專業及經驗,原則上當然以「
勞資爭議調解」為優先選項。
勞資爭議調解的強制執行
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依約履行其給付之義務,勞資糾紛也就平息。萬一對
方不履行其給付之義務時,就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直接向地方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接著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並暫免繳裁判費、執行費。
這種情形,幾乎都是由勞工聲請對雇主強制執行,
只要在這種聲請狀的例稿上,填寫自己的調解案件資料,不用幾個字,
附上勞工局所提供的調解紀錄(有些會再附上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證明雇主屆期還沒給錢)
就可以了,法院幾乎都照准,這就是目前最快最省的處
理程序。不用記,到時候若不知如何辦理,再詢問勞工局就行了。
政府出錢幫勞工請律師
至於調解不成立的案子,或不想調解,想要給法院判輸贏,勞工局也有提供勞工法律及律
師諮詢的管道。一般而言,打官司總是勞民傷財,弱勢族群在司法中需要更多協助。這時
候,重點來了!不知道就虧大了哦!
自101年1月1日起,只要勞工「個人」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資產不超過300
萬元(勞工名下之自住不動產可不計入),就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
)申請「免費的」(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付)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這是由勞動部以行
政委託方式委託法扶辦理的「勞工法律扶助工作」,所以跟一般法律扶助審查無資力者的
標準不一樣,放寬很多,絕大多數勞工應該都符合申請資格,就是免付律師費,由政府出
錢幫你請律師告雇主。真有這麼好康?沒有錯,這是真的,歡迎上法扶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
認識勞資糾紛民事訴訟
法律本來就是一門專業,並不是懂中文就懂法律;繁雜的勞工法令,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
,並不是每一位法律人天生都會;民事訴訟不但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又偏重當事人運用
各式各樣程序規定之技術性,特別需要司法實務經驗,比較會活用。
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事實層面就很繁瑣、不易證明,例如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經年累
月之加班費,法官必須在勞工主張的範圍內,就雇主否認的部分,逐一查明有無加班的事
實、是否應給未給多少加班費;又例如勞工主張雇主資遣不合法,雇主則主張勞工不能勝
任工作合法資遣,雇主有哪些事證可否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一件一件慢慢查。交
集在一起,便可知道勞資糾紛的民事訴訟並不簡單,即使訴訟標的金額不大,也可能一樣
繁難。
要知道,在多數地方法院內部事務分配上,民庭法官審判一件勞工案件,是抵兩件一般民
事訴訟案件,換言之,民庭法官辦勞工案件所需時間心力,相當於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兩
倍,即便有抵分案(即一件勞工案件抵兩件一般案件)的誘因,也不是民庭法官都有意願
接勞工法庭/專股。
至於勞工訴訟拖很久的,說到底,通常是原告自己的責任,如果原告沒有將其主張的事實
及理由講(寫)清楚,或顯然有錯誤的,通常法官會曉諭原告補正,若原告遲遲無法補正
,法官又願意等原告一補再補,訴訟當然就會拖久。
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
事實上,有些勞工朋友親自到法院打官司告雇主,除不懂如何主張,無法有效維護權益外
,難免會抱怨自己沒錢、沒時間、不懂法律,還要跑法院對抗雇主,好像小蝦米對抗大鯨
魚,很無奈等語,似乎都不知道可以去申請法扶律師。有些法官會好心建議他們去找法扶
,之後由法扶律師代理,最終維護勞工權益,但仍難免虛耗前面一段訴訟期間。
勞工訴訟真的不簡單,專業的事情,最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做,實在沒必要DIY。
雖然
不是每位律師都擅長勞工訴訟,但以正常來講(不談極端的例外),律師總是比較懂法官
曉諭補正的事項,對於一般民事訴訟,關於保全程序(主要防止對方脫產)、訴訟救助(
暫免裁判費等)、定暫時狀態處分(如繼續給薪)、提出證據或聲請調查及舉證責任轉換
等事項之操作,也絕對遠勝法律門外漢或一知半解的半瓶水。有法扶律師這麼好,幫勞工
省時、省錢又省力,不用嗎?
超快的小額訴訟程序
如果勞工訴訟只有請求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金錢,不包括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適
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程序,應是最快審結確定的訴訟類型。因為對於小額程序第
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想要上訴改判是很難的,小額程
序大部分上訴案件都是未能具體表明合法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不然就是
,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即為判決,鮮有例外,然後就確定了。
況且小額程序之判決可以僅記載主文,而不必寫判決理由,使法官寫判決的負擔大幅減
輕,結案當然就快(實際上仍有許多小額判決有附理由,也是可以)。此一制度設計背後
有成本效益的考量,因爭執的金額偏低,耗費過多時間精神及司法資源,並不划算,不計
任何代價所尋求的正義或遲來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是有疑問的,所以有時不要太過計
較一些枝微末節,換取紛爭快速解決的利益,是有道理的。如果不適用小額程序,而是適
用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則法官就每一塊錢都不能算錯,就每個爭點都要交代清楚,寫判
決的負擔很重,當然就會慢。
若原告有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算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千
元,不論合併請求金額多少,就是要適用通常程序,可見其影響之大。為此,建請司法院
考慮修法,讓勞工可以在小額程序合併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對大家都好。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
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要作為憑證向政府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或「提早就業津貼」,所以是很常見的請求。
--
(※ 文:蔡嘉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被各家媒體、朝野立委、勞團讚譽為「最有感司改」、「勞動司法人權大突破」的《勞動
事件法》,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2月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
由司法院決定,據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希望在總統公布後一年內完成準備施行。而
眾所期待的原因,簡單講,就是期待勞工訴訟「快又省」,省時、省錢又省力!(掌聲鼓
勵謝謝)
勞資有事先問勞工局
其實訴訟通常是不得已,對勞資關係有任何疑問時,可先詢問縣市政府勞工局,很多資源
、資訊都在那裡,千萬別錯過喔!勞工法令多如牛毛,又變來變去,勞資雙方不熟悉法令
致生誤會,是很平常的事。所以很多時候,經查明相關規定,自行溝通協商就平息紛爭,
不需要大動干戈,留一點情面,日後繼續上班也較不至於尷尬。
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若自行溝通協商行不通,可向勞工上班地點——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這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的調解程序,調解人或調
解委員較有處理勞資關係的專業及經驗。
除此之外,也可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也可以依《民
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換句話說,目前總共已有三種調解程序可以選用,只是
相對而言,後兩種程序的調解委員可能較少處理勞資關係的專業及經驗,原則上當然以「
勞資爭議調解」為優先選項。
勞資爭議調解的強制執行
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依約履行其給付之義務,勞資糾紛也就平息。萬一對
方不履行其給付之義務時,就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直接向地方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接著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並暫免繳裁判費、執行費。
這種情形,幾乎都是由勞工聲請對雇主強制執行,
只要在這種聲請狀的例稿上,填寫自己的調解案件資料,不用幾個字,
附上勞工局所提供的調解紀錄(有些會再附上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證明雇主屆期還沒給錢)
就可以了,法院幾乎都照准,這就是目前最快最省的處
理程序。不用記,到時候若不知如何辦理,再詢問勞工局就行了。
政府出錢幫勞工請律師
至於調解不成立的案子,或不想調解,想要給法院判輸贏,勞工局也有提供勞工法律及律
師諮詢的管道。一般而言,打官司總是勞民傷財,弱勢族群在司法中需要更多協助。這時
候,重點來了!不知道就虧大了哦!
自101年1月1日起,只要勞工「個人」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資產不超過300
萬元(勞工名下之自住不動產可不計入),就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
)申請「免費的」(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付)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這是由勞動部以行
政委託方式委託法扶辦理的「勞工法律扶助工作」,所以跟一般法律扶助審查無資力者的
標準不一樣,放寬很多,絕大多數勞工應該都符合申請資格,就是免付律師費,由政府出
錢幫你請律師告雇主。真有這麼好康?沒有錯,這是真的,歡迎上法扶官網查詢相關資訊
。
認識勞資糾紛民事訴訟
法律本來就是一門專業,並不是懂中文就懂法律;繁雜的勞工法令,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
,並不是每一位法律人天生都會;民事訴訟不但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又偏重當事人運用
各式各樣程序規定之技術性,特別需要司法實務經驗,比較會活用。
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事實層面就很繁瑣、不易證明,例如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經年累
月之加班費,法官必須在勞工主張的範圍內,就雇主否認的部分,逐一查明有無加班的事
實、是否應給未給多少加班費;又例如勞工主張雇主資遣不合法,雇主則主張勞工不能勝
任工作合法資遣,雇主有哪些事證可否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一件一件慢慢查。交
集在一起,便可知道勞資糾紛的民事訴訟並不簡單,即使訴訟標的金額不大,也可能一樣
繁難。
要知道,在多數地方法院內部事務分配上,民庭法官審判一件勞工案件,是抵兩件一般民
事訴訟案件,換言之,民庭法官辦勞工案件所需時間心力,相當於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兩
倍,即便有抵分案(即一件勞工案件抵兩件一般案件)的誘因,也不是民庭法官都有意願
接勞工法庭/專股。
至於勞工訴訟拖很久的,說到底,通常是原告自己的責任,如果原告沒有將其主張的事實
及理由講(寫)清楚,或顯然有錯誤的,通常法官會曉諭原告補正,若原告遲遲無法補正
,法官又願意等原告一補再補,訴訟當然就會拖久。
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
事實上,有些勞工朋友親自到法院打官司告雇主,除不懂如何主張,無法有效維護權益外
,難免會抱怨自己沒錢、沒時間、不懂法律,還要跑法院對抗雇主,好像小蝦米對抗大鯨
魚,很無奈等語,似乎都不知道可以去申請法扶律師。有些法官會好心建議他們去找法扶
,之後由法扶律師代理,最終維護勞工權益,但仍難免虛耗前面一段訴訟期間。
勞工訴訟真的不簡單,專業的事情,最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做,實在沒必要DIY。
雖然
不是每位律師都擅長勞工訴訟,但以正常來講(不談極端的例外),律師總是比較懂法官
曉諭補正的事項,對於一般民事訴訟,關於保全程序(主要防止對方脫產)、訴訟救助(
暫免裁判費等)、定暫時狀態處分(如繼續給薪)、提出證據或聲請調查及舉證責任轉換
等事項之操作,也絕對遠勝法律門外漢或一知半解的半瓶水。有法扶律師這麼好,幫勞工
省時、省錢又省力,不用嗎?
超快的小額訴訟程序
如果勞工訴訟只有請求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金錢,不包括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適
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程序,應是最快審結確定的訴訟類型。因為對於小額程序第
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想要上訴改判是很難的,小額程
序大部分上訴案件都是未能具體表明合法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不然就是
,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即為判決,鮮有例外,然後就確定了。
況且小額程序之判決可以僅記載主文,而不必寫判決理由,使法官寫判決的負擔大幅減
輕,結案當然就快(實際上仍有許多小額判決有附理由,也是可以)。此一制度設計背後
有成本效益的考量,因爭執的金額偏低,耗費過多時間精神及司法資源,並不划算,不計
任何代價所尋求的正義或遲來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是有疑問的,所以有時不要太過計
較一些枝微末節,換取紛爭快速解決的利益,是有道理的。如果不適用小額程序,而是適
用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則法官就每一塊錢都不能算錯,就每個爭點都要交代清楚,寫判
決的負擔很重,當然就會慢。
若原告有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算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千
元,不論合併請求金額多少,就是要適用通常程序,可見其影響之大。為此,建請司法院
考慮修法,讓勞工可以在小額程序合併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對大家都好。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
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要作為憑證向政府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或「提早就業津貼」,所以是很常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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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8-12-29T11:05
at 2018-12-29T11:05
By Ingrid
at 2018-12-31T22:34
at 2018-12-31T22:34
By Tracy
at 2019-01-02T05:45
at 2019-01-02T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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