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另外扣掉餐費,可以嗎? - 職場
By Hamiltion
at 2014-03-29T03:00
at 2014-03-29T03:00
Table of Contents
謝謝各位的回答<(_ _)>
今天因為這件事情,總經理和自行攜帶便當的人開會討論了一陣子
原本定案是說:自行帶便當的人不會扣餐費,其他不願自理午餐的人一律定團膳
到了下午各部門主管又和總經理開了一場會議
主管會議結束後,主管召集了部門的同仁宣佈:
恢復上午的公告,一律統一吃公司團膳,不再提供午餐自理,只要有來上班就要扣餐費!
之後才聽主管私下說......
總經理其實在主管會議時說了:
「公司已經連兩年虧損了,沒減薪就不錯了!
現在就算要刪掉這個NT1800的午餐津貼,也沒有任何錯!
要留的人、願意未公司付出的人就留下來!
沒意願想走的他也絕對不會留!」
所以才知道......原來吃團膳是藉口,變相減薪才是主因......
=======================以下是法規方面的問題=====================
⊙勞基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三、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依照上面的三條反觀公司在一開始應徵時告訴我們的:
除了本薪之外,會再另外給予NT1800的午餐津貼
所以午餐津貼是可以符合「工資」的定義的吧?
再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也就是在應徵時無論是文件契約或口頭契約,都是勞資雙方協議好的,也是沒問題的。
最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
往上看兩條:午餐津貼符合工資定義、工資也是由勞雇雙方議定好的
所以工資(包含NT1800)要全額給我們,這樣才是合法的不是嗎?
不好意思因為原PO對勞基法不太熟,也是臨時上網路看一些案例分享
所以想要請教對於人資或法務較熟的版友,我對勞基法的解讀是否有誤解?
又是落落長的一串文,感謝大家花費時間和耐心看完
再次感謝^^
※ 引述《k20020612 (寧靜的寧靜)》之銘言:
: 原PO進入現任公司已經滿兩年半了
: 兩年多前進公司時,公司說除了已定的薪資外,會另外補貼$1800的餐費
: 原因是因為午餐要自理,無論是自行外出用餐或是自行準備等,都可以
: 但是今年三月公司因為遷廠,所以公司高層決定重新訂定新廠規則
: 決定改由請外燴的方式統一員工中午用餐問題
: 也就是不再開放外出用餐、代買午餐或自行攜帶
: 所以昨日公司經理發布一項公告:
: 未來公司於薪資內另外補助的$1800將不再發放
: 會是員工出勤時間,上班幾天就扣除幾天的餐費($60/日)
: 可是像原PO本人為了省錢,都會自己從家裡攜帶至公司微波或蒸飯
: 其他同仁也會為了減少支出而選擇中午不吃
: 但是公司的命令一下,就等於強制所有同仁中午一定要在公司用餐
: 無論想不想吃或要不要吃,就是要扣錢
: 對於把午餐津貼視為全薪內一部分的同仁們,都覺得這樣如同變相減薪了
: 請問公司這樣的公告合理嗎?是否可以勞基法來向公司進行辯駁呢?
: 再麻煩各位版友協助解疑
: 感謝大家......<(_ _)>
--
今天因為這件事情,總經理和自行攜帶便當的人開會討論了一陣子
原本定案是說:自行帶便當的人不會扣餐費,其他不願自理午餐的人一律定團膳
到了下午各部門主管又和總經理開了一場會議
主管會議結束後,主管召集了部門的同仁宣佈:
恢復上午的公告,一律統一吃公司團膳,不再提供午餐自理,只要有來上班就要扣餐費!
之後才聽主管私下說......
總經理其實在主管會議時說了:
「公司已經連兩年虧損了,沒減薪就不錯了!
現在就算要刪掉這個NT1800的午餐津貼,也沒有任何錯!
要留的人、願意未公司付出的人就留下來!
沒意願想走的他也絕對不會留!」
所以才知道......原來吃團膳是藉口,變相減薪才是主因......
=======================以下是法規方面的問題=====================
⊙勞基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三、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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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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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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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面的三條反觀公司在一開始應徵時告訴我們的:
除了本薪之外,會再另外給予NT1800的午餐津貼
所以午餐津貼是可以符合「工資」的定義的吧?
再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也就是在應徵時無論是文件契約或口頭契約,都是勞資雙方協議好的,也是沒問題的。
最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
往上看兩條:午餐津貼符合工資定義、工資也是由勞雇雙方議定好的
所以工資(包含NT1800)要全額給我們,這樣才是合法的不是嗎?
不好意思因為原PO對勞基法不太熟,也是臨時上網路看一些案例分享
所以想要請教對於人資或法務較熟的版友,我對勞基法的解讀是否有誤解?
又是落落長的一串文,感謝大家花費時間和耐心看完
再次感謝^^
※ 引述《k20020612 (寧靜的寧靜)》之銘言:
: 原PO進入現任公司已經滿兩年半了
: 兩年多前進公司時,公司說除了已定的薪資外,會另外補貼$1800的餐費
: 原因是因為午餐要自理,無論是自行外出用餐或是自行準備等,都可以
: 但是今年三月公司因為遷廠,所以公司高層決定重新訂定新廠規則
: 決定改由請外燴的方式統一員工中午用餐問題
: 也就是不再開放外出用餐、代買午餐或自行攜帶
: 所以昨日公司經理發布一項公告:
: 未來公司於薪資內另外補助的$1800將不再發放
: 會是員工出勤時間,上班幾天就扣除幾天的餐費($60/日)
: 可是像原PO本人為了省錢,都會自己從家裡攜帶至公司微波或蒸飯
: 其他同仁也會為了減少支出而選擇中午不吃
: 但是公司的命令一下,就等於強制所有同仁中午一定要在公司用餐
: 無論想不想吃或要不要吃,就是要扣錢
: 對於把午餐津貼視為全薪內一部分的同仁們,都覺得這樣如同變相減薪了
: 請問公司這樣的公告合理嗎?是否可以勞基法來向公司進行辯駁呢?
: 再麻煩各位版友協助解疑
: 感謝大家......<(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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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4-03-31T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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