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立法第17條 考績免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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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下列問題
1.行政中立法第17條的準用人員包含「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請問若是不占編制缺而參加學習或訓練人員也是準用行政中立法嗎?

2.有關考績免職的問題,依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考績免職處分的行使期間應類推公務員
懲戒法規定,行使期間以十年為限。等104年新修正的懲戒法規定施行後,考績免職處分
的行使期間仍是以十年為限嗎?還是同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的行使期間限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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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15-11-19
2.見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6項
Callum avatarCallum2015-11-21
1.文意解釋上似應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