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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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程序法148條第2項,行政機關要簽自願執行約款需要得到上級認可
此項立法目的是因為自願執行約款會使人民可以直接依訴訟法305條強執
所以有可能因為執行拍賣造成公益影響所以要先得到認可。
疑問的點是,如果是兩個機關間的行政契約,是否就不需要受148II限制呢?



2.另外一個問題是: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中,學說說可以併用行政處分的例外是裁罰性處分,
那麼對於最高院95年第7次行庭會議的甲說也就是實務見解,好像是認為
健保局對特約醫事機構的停止特約是"公法上應處罰的強制規定"。
那不就是裁罰性處分,符合學說的併用禁止例外,為何乙說(學說見解)
又會反對實務,認為只是一個契約終止權呢?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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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4-04-08
no.1:需經認可喔,發條中的一方為行政機關。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4-10
no.2:違約事由所為停止特約,是基於雙方契約關係。
Poppy avatarPoppy2014-04-14
但乙說不重要,因為甲說才會連結考點
Joseph avatarJoseph2014-04-17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得否併用?
George avatarGeorge2014-04-22
Q2:學說有這個例外嗎?
Tom avatarTom2014-04-25
我是看李澤老師的講義有寫此原則的例外 ,在行政契約
章節的專題研究中有提到。
另外 ,李澤老師說行為形式併用禁止的考點就是要拿學
說批實務耶…
Dora avatarDora2014-04-26
我是用手機回的 …排版可能怪怪的請見諒囧 …然後只能
用推文或註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