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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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udai (低調)》之銘言:
: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 http://i.imgur.com/TAApI0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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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第一題應適用政資法還是行程法46
一開始寫錯
後面救濟的問題也會跟著連環錯
看了各位學長姐的推文
還是不知道答案是什麼
我覺得是適用政資法
因為之前的補助否准決定作成後
申請補助案的行政程序就已經終結了
為何還可以適用行程法46呢?
有學長姐推文提到法務部的函釋
我覺得有點奇怪
法務部的那個函釋是91年的
當時根本還沒有政資法
可以用法務部91年的函釋處理政資法立法後的案件嗎?
不知有沒有學長姐可以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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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0-08-07
把程序終結時點提前到否准決定做成時似有對人民保障不足
的問題。何況A是當事人。程序終結時點起碼也應畫在提起
救濟時才能兼顧行政上的效能與人民權益保障的均衡啊。是
誰說處分做成時=程序終結時點的? 請問依據是?
Oscar avatarOscar2020-08-09
個人認為這題可以假設兩種情況來寫1.救濟期間經過前申請
提供-行程法46條 2.救濟期間經過後申請提供-資公法。畢
竟題幹沒有明示A申請的時間點。只是兩種都寫的話時間可
能來不及寫下一題這題只佔25分...所以挑一種寫就好。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08-11
我是看行程法2條1項定義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處分」...之程序。所以認為行政處分的案件,行政程序在
行政處分「作成」時就終結了。所以第一題A請求提供公文
時,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程序已經終結,就不能再適用行程
法46了。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也不是行程法174的「行政程
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另外,我記得以前學校的行政法
老師有說過,行程法46和資公法比起來,適用行程法46其
實對人民比較不利,因為行程法46有一個申請的實體要件「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但資公法是保
障人民知的權利,所以資公法沒有行程法46條的那個申請
實體要件,任何人基於任何理由都可以申請,但是否准許
申請,依照資公法18來決定。我的行政法都還給老師了,
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對不對,還請學長姐指教。
Regina avatarRegina2020-08-14
你認為行程法46條較為不利的原因是因為主體適用上有差異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8-18
但本題當中A已經是程序當事人,本身就不會因為非當事人
Dora avatarDora2020-08-19
而無法適用行程法46條。而比較一下行程法46條第2項得
Necoo avatarNecoo2020-08-19
限制閱覽卷宗的例外情形與資公法18條得限制公開的情形
顯然資公法得不予提供的範圍更大,對當事人會更有保障嗎
Dinah avatarDinah2020-08-22
我是不認為啦
Regina avatarRegina2020-08-24
既然要用本題,那範圍大跟小有差嗎?
何況一個還要跟原處分一起救濟,一個自身就可以救濟
Erin avatarErin2020-08-26
我是覺得這題只要能解釋兩個法條,為何你選擇適用這個法
條,能說服閱卷老師就有分了啦!
Ida avatarIda2020-08-29
不過立論理由有問題,就算是你選對了適用法條,一樣分數
不高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0-08-30
同意e大,目前覺得這題還是要依實務跟學說上的解釋才
可能會有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