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單純高權行為vs私經濟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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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了以下三份資料
發現自己不清楚 單純高權行為 與 私經濟行政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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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下列何者屬公權力行政?
A.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對於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
B.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對於原眷戶「給予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C.台北市公共運輸處「提供花卉博覽會接駁專車」
D.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收購再生能源」
【100.高三(法制)-14】
答案是B。
解題說C選項的接駁專車,是類似民法使用借貸關係,乘客可以選擇要搭或不搭,
所以是私經濟行政。

我想問,C為什麼不可能是單純高權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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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81年7月28日法律字第11207號函:
縣(市)政府依規定舉辦縣(市)運動會,系屬於教育行政之範圍為給付行政之一
種。

背景是縣市政府運動會上的聖火灼傷了觀眾,是否可申請國賠。
運動會的觀眾,和搭接駁車的民眾一樣,也是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參加。
但運動會是教育行政的一項,屬公權力行為,所以有國賠權益。

是否可以推論,提供接駁專車並不屬於憲法保障的權益事項,所以並非單純高權行為,
而是私經濟行為。搭乘的乘客如果受傷,沒有國賠權益,只能請求民事賠償。

如此推論是否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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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89號解釋
[解釋理由書]
查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於耕作
人,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
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依據憲法第146條,為發展農業,載有「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文字。

規劃土地利用是憲法明文記載的方針。在這個例子,公地放領卻屬於私法上買賣契約。
代表有無憲法保障,並非判斷是公權力行為的依據。

那麼舉辦運動會屬於公權力行為,提供接駁專車屬於私經濟行為,
兩者差別的判斷依據,如果不是依據受憲法保障,應該是甚麼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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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4-01-03
會不會是因為專車有委託業者,而非是政府直接提供服務?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1-05
委託業者的話,似乎是行政助手身分,感覺還是公法關係呀
Bennie avatarBennie2014-01-05
不過委託業者應該是政府以私人地位和業者交易,為人民服
務吧,如果是公法關係那政府應該是依據法律要求業者
Joe avatarJoe2014-01-09
但服務標的是去花博的民眾,所以關係還是在民眾與提供者間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1-11
只能說提供接駁服務不是政府本來的業務,所以非行政委託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1-15
但規劃公地放領是政府本來的業務,而且直接與人民訂立,為
何屬私經濟行症呢?
Kumar avatarKumar2014-01-17
我個人是認為,政府在交易行為中是立於私人地位,以和一般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1-18
人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據私法進行交易,是一種平等關係,而
不像一般高權行政政府對人民是上對下的關係,有強制的意
Quanna avatarQuanna2014-01-20
我覺得這是政府選擇以私經濟的方式去做
Isla avatarIsla2014-01-21
味,以專車為例,政府為了便利人民想提供接駁服務,但是委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1-25
不過舉辦運動會也非強制民眾參與,卻是公權力行為..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1-27
託業者本身是種私法行為,業者可以拒絕和政府作交易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01-28
比較偏向行政私法行為,依據實務見解,私經濟以外才是公權
力行政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1-29
但像汽車檢驗那種政府委託民間的業務,也是公法關係的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2-02
運動會的話好像是依據體育法行政,不辦不行,但提供專車
行為本身並沒有具體法源規定要這樣做,不作也可以
Agnes avatarAgnes2014-02-02
但公地放領也有憲法的依據,卻是平等地位的私經濟行政?
依憲法方針,政府有義務要提供這項服務的
Eden avatarEden2014-02-02
汽車檢驗應該是依據公路法
Poppy avatarPoppy2014-02-04
公地放領我認為是一種公法遁入私法現象
Hazel avatarHazel2014-02-08
政府選擇方式我們難以查覺。若運動會是委託辦理怎麼辦
Mia avatarMia2014-02-11
公地放領的意旨是在實現憲法上的土地政策沒錯,但實際作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2-12
為是依照私法規定進行
Hardy avatarHardy2014-02-15
公法遁入私法現象的意思是,是指異例&個案處理嗎?
Iris avatarIris2014-02-19
是指原則上有法律依據的為公法行政,只有公地放領不是?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2-20
因為我還沒學到公法遁入私法現象的意思,不太清楚
Selena avatarSelena2014-02-21
因為行政契約記得也是公法關係的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2-22
依照釋540,行政主體要完成行政任務,可以選擇以公法或私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2-24
為完成,至於運動會,你貼的案例上面有說是縣政府舉辦的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02-26
其實..民眾在運動會能入場,也有使用場地的契約的,場地一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3-03
來無法判斷公有或私有。二來本題所說的接駁車,也無明確指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3-07
是與民間訂立契約..
Annie avatarAnnie2014-03-11
公法遁入私法現象,是大法官刻意為之的嗎?因為這樣徒增
一項異例。有點意外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3-15
運動會案例,是依教育行政的法條,似乎沒有選擇私法餘地
Dora avatarDora2014-03-17
而接駁專車,似乎也沒有明確要排除使用公法方式來完成
Isla avatarIsla2014-03-20
似乎依540的釋字,仍然不能判斷究竟是公法or私法關係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3-21
記得私經濟行政的範圍,要在組織法訂立的管轄範圍內,既能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3-23
以私經濟行政方式為之,自然也無法排除以公法方式為之
Harry avatarHarry2014-03-24
那C選項不能專斷的說是私經濟行政啊..
Lydia avatarLydia2014-03-27
如果說是一種假設的情況的話,那麼接駁專車本身的確不能
Lily avatarLily2014-03-28
說明是公或私,如果政府買了幾台公車放著,然後在花博時為
了給民眾方便開放免費搭乘,這樣算單純高權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3-31
不過選項清楚的說出實例,而台北市的花博專車也的確是政
Ivy avatarIvy2014-04-03
府委託客運業者營運,所以....我是這樣覺得啦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4-04
恩。我突然想到一個很恐怖的選項,就是U bike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4-05
U bike因為零件損壞致駕駛因此受傷,是否有國賠..
Adele avatarAdele2014-04-08
那還得弄清楚u bike的提供者。都是個案來審太過分了這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4-10
台北市提供,捷安特得標。管理責任不知歸台北市還是捷安特
Jake avatarJake2014-04-11
我是傾向不要個案解釋的..因為考題放這種選項沒意義,考的
不是行政法,是個案所有權關係 = =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4-16
如果能找到更直截了當的解釋,才能解決所有考題,不是嗎?
Hedda avatarHedda2014-04-19
另外,我覺得焦點放在民眾與供應者間還是比較妥切
Olive avatarOlive2014-04-22
政府雖以對等關係訂定契約,但提供服務是指民眾與供應者間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4-22
所以私經濟行政,我是傾向解釋民眾vs政府,而非廠商vs政府
George avatarGeorge2014-04-23
因為選項是指提供服務,而非訂立契約,所以我覺得有差別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4-26
因此,我不會去審誰才是提供者。只關注提供者vs民眾的關係
Zanna avatarZanna2014-04-29
所以運動會vs民眾,與接駁車vs民眾,我分不清楚本質差異
Hedda avatarHedda2014-04-29
只能說受法律保障權益的公地放領是一條異例。
Yedda avatarYedda2014-04-30
因為用有無法律保障權益來看,運動會與接駁車才有差異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5-03
只要說接駁車只是業務範圍,而非被保障權益,就可以分別了
我是這樣覺得啦
Kelly avatarKelly2014-05-05
交給各位解釋了> <
Connor avatarConnor2014-05-09
c是單純高權不也是不能選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5-13
公權力行政有包括單純高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