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又來問問題
想要問一下有關教師與公務員的一些問題
目前自己所知道的是
根據“廣義”的公務員服務法
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之教師不是公務員
那麼
(1)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教師適用於最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公務員嗎
(2),公立學校“有”兼行政職的教師適用於狹義的“公務人員懲戒法”中所規定的公務員嗎
(3)私立學校“有”兼行政職的教師算公務員嗎
(4)私立學校“未”兼行政職教師適用於最廣義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公務員嗎
覺得這問題困擾一陣子了
先謝謝大家~~
--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