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機關與獨立機關的差異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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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sher3321 (亞瑟)》之銘言:
: 小的我不太懂行政法中的這兩個詞的差異,又或者說是他們各自的解釋對我來說太抽象..
: .
: 機關:
: 機關在行政組織法上系獨立之組織體,在行政作用法上得以本身之名義作為決策表示於外
: ,並發生一定法令效果,在行政救濟上為人行政處分之機關地位
: 獨立機關:
: 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
: 制機關。
: 以上是課本上的說明,兩者都是“獨立” ~ 為何機關中還會分出獨立機關
: 麻煩版大們救救我 謝謝>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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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的"獨立"
是指可以用自己的機關名義獨立行使 "公權力"

舉例來說機關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作成
1.行政處分 2.行政契約 等等..法律行為

例如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對於違法的老闆 做成OO處分

PS:所以會延伸 行政機關VS內部單位的問題
(因為內部單位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從事公權力)


二:獨立機關的"獨立"
這個獨立是指 "行政一體"上的獨立

意思是說

原則上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的考量之下
主管上級機關可以對所屬下級機關的 1.行政處分2.行政契約等等..(只是舉例 當然不只)
進行"合法性"+"適當性"的審查 也就是全面性的審查 (詳參訴願制度)

例外:也就是獨立機關
基於: 專業性+避免政治干擾的情況的考量下
獨立機關所為的公權力 人事任用上都有一定的獨立性
例如:
此時主管上級機關對於所屬的"獨立機關"所為的公權力行為的審查範圍就有"限制"
不能像一邊行政機關一樣對於其所為的處分等等進行全面性審查(通常僅能審查合法性)
(可以參考大法官解釋 NCC案例 印象中是613吧)


不知道這樣打對不對 有錯在請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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