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舉函復為觀念通知,
但當人民對檢舉事項具公權利時為行政處分
請問這有什麼例子嗎?此謂人民是指檢舉人吧?
2)前幾天苗栗教甄的案子
甄試及格報到時間提前
這個「提前」的性質為何?
應該要「送達」當事人還是「公告」為已足?
公法苦手…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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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人民對檢舉事項具公權利時為行政處分
請問這有什麼例子嗎?此謂人民是指檢舉人吧?
2)前幾天苗栗教甄的案子
甄試及格報到時間提前
這個「提前」的性質為何?
應該要「送達」當事人還是「公告」為已足?
公法苦手…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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