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點觀念上的問題,就是形成處分的撤銷許可。
這個撤銷許可,是廢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處分嗎?
如 證交法59條: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
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
關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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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撤銷許可,是廢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處分嗎?
如 證交法59條: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
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
關得 "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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