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請益 (代金、委辦的執行效果歸屬) - 考試
By Noah
at 2014-07-25T22:27
at 2014-07-25T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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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acg (...)》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行政法請益 (代金、委辦的執行效果歸屬)
: 時間: Thu Jul 24 15:25:44 2014
:
: 對今年高考行政法有兩點疑問
:
:
:
:
: 1. 從選擇題23題可得知:
: <委辦事項的執行效果歸屬於上級(委辦)機關;執行責任為受委辦機關>
:
: 行政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的,也有發生權限移轉,但法律效果卻歸屬委辦機關@@
: 這是特例嗎?
:
: 請問行政委託(公權力受託人)、權限委任、權限委託事項之執行效果歸屬於誰呢
:
補題目: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委辦機關執行委辦事項之職權,係由上級機關所授予
B委辦事項之執行效果,歸屬於受委辦機關
C受委辦之地方機關得訂定委辦規則
D受委辦機關應受委辦機關之指揮監督
答案B
: 不過您的意思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執行效果歸屬的機關嗎
: 可是我也有查到說委辦的國賠機關是受委辦機關(http://goo.gl/ACO19t)
: 這樣就和題目不符合了?
連結所附資料無誤,但賠償義務、顯名主義等是說「執行責任」,並不是執行效果
以公司登記來說,經濟部是主管機關,但直轄市資本額5億以下的公司
可由經濟部委辦「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所需人、物由經濟部變列預算由直轄市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登記規費由直轄市收到府庫,上繳經濟部。
公司在直轄市政府辦妥登記,其登記之效果是歸屬於經濟部,
就完成民法與公司法上的,公司設立登記,產生法人格。
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公司法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法第6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注意上面所稱是「中央主管機關」,不含直轄市政府。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政府的公告:http://ppt.cc/W3KD
:
:
: 2. 申論第一題的停車場代金,看到大部分意見是歸為行政契約
:
: 這麼說釋字719的原住民就業代金也是行政契約?
:
: 可是政府採購法後階段的契約是民事契約(私法)
:
: 而代金是特別公課(公法)
:
: 然後原委會還會作處分,向人民追繳代金 (例如http://goo.gl/g6ktcU)
:
: 請問為什麼私法契約、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會同時出現呢
: (完全搞亂了...)
:
: 我不了解的地方是
: 原住民就業代金是民事契約(政府採購法後階段),但同時又是行政契約(同停車場代金)
: 而且就民事契約角度來看,是在用私法處理公法問題(代金是特別公課)
: 另外國家在追繳上述契約所約定的錢時,卻是用行政處分的方式
: 這些不是都相互牴觸嗎:
看起來是搞糊了!因為看起來行政機關好像有行為形式併用?
一樣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都切開來看
政府採購:A前階公法→B後階私法
↑
C攪局(代金)
其實C跟前面根本就沒有關係,原因在於:
一、攪局的,公法上義務,比較像是一種稅捐性質(先這樣記)
Ex:私人買賣土地,也會出現這種攪局的,土地法上的土地增值稅
私人土地買賣:私法契約
↑
攪局
會出現這種公法上義務,背後都有立法目的,上開目的詳憲法及三民主義
二、原住民代金,是為了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所以課予跟政府做生意的人一個公法上義務─給原住民一個工作機會
如果跟政府做生意,沒有找到一定原住民,也沒關係,樂捐一下
政府就有更多錢可以幫忙原住民!
三、為什麼說C跟AB無關?
C是原民會在收的,AB可能是任何的政府機關的政府採購,
包含行政院外的監察院、考試院、考選部等
原民會就好像合法土匪一樣,跟每一個路過(跟政府做生意)的人收點過路費
(司法院釋字719說,不爽不要跟政府做生意,黯)
國稅局也是一樣,跟每個有所得的,收點所得稅,來完成公共事務的推展。
─→所以「政府採購」是構成要件,但跟政府採購的公法私法性質一點關係都沒有
代金跟稅、規費一樣,既然是課予人民義務,自然要用行政處分
至於103高考第一題,與考「切結書的法律性質」是一模一樣;
寫準負擔或行政契約都可以,看你怎推論而已,兩說併陳選一說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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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課業] 行政法請益 (代金、委辦的執行效果歸屬)
: 時間: Thu Jul 24 15:25:4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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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今年高考行政法有兩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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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選擇題23題可得知:
: <委辦事項的執行效果歸屬於上級(委辦)機關;執行責任為受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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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的,也有發生權限移轉,但法律效果卻歸屬委辦機關@@
: 這是特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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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行政委託(公權力受託人)、權限委任、權限委託事項之執行效果歸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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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題目: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委辦機關執行委辦事項之職權,係由上級機關所授予
B委辦事項之執行效果,歸屬於受委辦機關
C受委辦之地方機關得訂定委辦規則
D受委辦機關應受委辦機關之指揮監督
答案B
: 不過您的意思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執行效果歸屬的機關嗎
: 可是我也有查到說委辦的國賠機關是受委辦機關(http://goo.gl/ACO19t)
: 這樣就和題目不符合了?
連結所附資料無誤,但賠償義務、顯名主義等是說「執行責任」,並不是執行效果
以公司登記來說,經濟部是主管機關,但直轄市資本額5億以下的公司
可由經濟部委辦「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所需人、物由經濟部變列預算由直轄市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登記規費由直轄市收到府庫,上繳經濟部。
公司在直轄市政府辦妥登記,其登記之效果是歸屬於經濟部,
就完成民法與公司法上的,公司設立登記,產生法人格。
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公司法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法第6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注意上面所稱是「中央主管機關」,不含直轄市政府。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政府的公告:http://ppt.cc/W3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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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論第一題的停車場代金,看到大部分意見是歸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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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麼說釋字719的原住民就業代金也是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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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政府採購法後階段的契約是民事契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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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代金是特別公課(公法)
:
: 然後原委會還會作處分,向人民追繳代金 (例如http://goo.gl/g6kt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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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為什麼私法契約、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會同時出現呢
: (完全搞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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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了解的地方是
: 原住民就業代金是民事契約(政府採購法後階段),但同時又是行政契約(同停車場代金)
: 而且就民事契約角度來看,是在用私法處理公法問題(代金是特別公課)
: 另外國家在追繳上述契約所約定的錢時,卻是用行政處分的方式
: 這些不是都相互牴觸嗎:
看起來是搞糊了!因為看起來行政機關好像有行為形式併用?
一樣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都切開來看
政府採購:A前階公法→B後階私法
↑
C攪局(代金)
其實C跟前面根本就沒有關係,原因在於:
一、攪局的,公法上義務,比較像是一種稅捐性質(先這樣記)
Ex:私人買賣土地,也會出現這種攪局的,土地法上的土地增值稅
私人土地買賣:私法契約
↑
攪局
會出現這種公法上義務,背後都有立法目的,上開目的詳憲法及三民主義
二、原住民代金,是為了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所以課予跟政府做生意的人一個公法上義務─給原住民一個工作機會
如果跟政府做生意,沒有找到一定原住民,也沒關係,樂捐一下
政府就有更多錢可以幫忙原住民!
三、為什麼說C跟AB無關?
C是原民會在收的,AB可能是任何的政府機關的政府採購,
包含行政院外的監察院、考試院、考選部等
原民會就好像合法土匪一樣,跟每一個路過(跟政府做生意)的人收點過路費
(司法院釋字719說,不爽不要跟政府做生意,黯)
國稅局也是一樣,跟每個有所得的,收點所得稅,來完成公共事務的推展。
─→所以「政府採購」是構成要件,但跟政府採購的公法私法性質一點關係都沒有
代金跟稅、規費一樣,既然是課予人民義務,自然要用行政處分
至於103高考第一題,與考「切結書的法律性質」是一模一樣;
寫準負擔或行政契約都可以,看你怎推論而已,兩說併陳選一說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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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4-07-30T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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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7-30T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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