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而林清老師行政法的教科書內3-58頁中有舉三種例外的情況
而第三種情況為利害關係人,因其非實體決定的當事人,故無從一併聲明不服,
為了防護其利益,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一般給付訴訟中的預防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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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老師舉的例子中
A公司向經建會聲請B公司的營業資料(如商標),
B公司(利害關係人)為了防護自身利益,提出預防不作為訴訟,
拒絕行政機關給予A公司資料
此種狀況為例外情形,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以下是我不太懂的地方
1.利害關係人的訴訟類型
是因為"還未有實體決定之前"就已經提出的關係嗎?
也是因為為了防護自身利益,
不待實體決定作成後才與其一併聲明不服而特別的規定嗎?
2.若爾後經建會准允A公司而提供B公司營業資料
B公司就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
在經建會提供A公司營業資料(實體決定)後
用此條的利害關係人的地位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請問這樣的理解對嗎?QQ
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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