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83條 - 考試
By Charlie
at 2013-04-25T02:13
at 2013-04-25T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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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2.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
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3.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
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
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我的問題是第2項你告訴行政機關的地址,你根本不住那,也不是在那上班或開店,那
行政機關可以限你在幾天內向它指定一個送達代收人,那為何第3項可以直接把文書以
掛號寄到你的住處或是上班的地方。(你提供的地址又不是住處行政機關怎麼有辦法寄
到住處)
--
2.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
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3.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
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
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我的問題是第2項你告訴行政機關的地址,你根本不住那,也不是在那上班或開店,那
行政機關可以限你在幾天內向它指定一個送達代收人,那為何第3項可以直接把文書以
掛號寄到你的住處或是上班的地方。(你提供的地址又不是住處行政機關怎麼有辦法寄
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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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3-04-29T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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