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在書時
看到行程法131條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之後又看到相關題目在討論人民不履行與機關訂定的行政契約時,行政機關可提一般給付
訴訟要求還錢。
可是那個題目要求人民還錢的時間已經超過5年了!?
想請問一下~行政契約有無時效性?
他是依照行程法131條有5年的消滅時效嗎?還是準用民法是15年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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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行程法131條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之後又看到相關題目在討論人民不履行與機關訂定的行政契約時,行政機關可提一般給付
訴訟要求還錢。
可是那個題目要求人民還錢的時間已經超過5年了!?
想請問一下~行政契約有無時效性?
他是依照行程法131條有5年的消滅時效嗎?還是準用民法是15年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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