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適用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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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之再開(行政處分之再審)

法條明文寫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我想問的是

這個條文一定只有在行政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才能用嗎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分後

發現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

可以直接用128條 請原處分機關再重新審理嗎

還是說 如果處分還沒有確定 還可以訴願 行政訴訟的話

就一定要跑爭訟的流程呢?


如果按照117條 違法處分的撤銷 一樣是法規規定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但是實際上卻是任何時間都可以適用(老師說是 舉重以明輕)

那麼128條是不是同樣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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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3-11-01
Why not?
Agatha avatarAgatha2013-11-06
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沒有形式存續力前 行政機關都應該撤銷
Connor avatarConnor2013-11-08
117比較像是例外 具有形式存續力的處分例外可撤銷
Megan avatarMegan2013-11-11
所以128跟117應該不能相同解釋
Edwina avatarEdwina2013-11-12
128就是專指具形式存續力的處分的救濟 不能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