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問題 - 考試
By Steve
at 2015-03-31T10:06
at 2015-03-31T10:0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aiLove (D.C)》之銘言:
: 於下列情形中,受僱人或代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該受僱人或代理人及其
: 僱用人或本人於何種條件下應受行政罰?
: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B,於使用登記為 A 所有之車輛時,違規超速被
: 測速照相機拍下車尾牌照,A 及 B 應否受行政罰及其條件。(7%)
: 第一小題,林葉老師以行政機關舉證B故意過失→以行政罰法§7第二項推定A有
: 故意過失,因此可罰A公司→以行政罰法§15第一項,私法人之董事B違反執行
: 職務→可罰B
: 而于亮老師在公職王的解題則為受罰原因是董事B本身違規超速行為,所以只能
: 罰董事B,A公司免罰。
: 試問誰的解題才是正確的,怎麼觀念都被搞混了QQ
第一題個人認為以林葉老師的解法較為正確,關鍵在於測速照相機拍下牌照後,因
車輛登記為A所有,所以行政機關勢必以A作為受處分人而開罰,接下來就是照著7條2項
、15條1項操作。
否則若是按照于亮老師的解法,試問行政機關要如何知道登記在A公司名下的車輛,到
底是屬於旗下哪一個董事又或者員工違規而受罰的呢?則無法判定。
: (二)非法人之社團 C 設有代表人 D,D 指示 C 之受僱人 E 清理廢棄物,E
: 則將廢棄物傾倒於 C 使用中之建築物附近水源地, C、D、E 應否受行政罰及
: 其條件。(10%)
: 林葉老師解題為以行政機關舉證受僱人E故意過失,以行政罰法§7第二項推定
: 非法人社團C有故意過失,因此可罰非法人社團C。另外,以行政罰法§15第一
: 項,代表人D違反執行職務→可罰D
: 試問,為什麼可用行政罰法§15第一項罰代表人D?代表人D有職務上的故意過
: 失(不是受僱人E故意過失嗎)?
第二題林葉老師的解法前面用行政罰法第7條處罰組織應該沒什麼問題,只是後面我覺
得應該用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蓋真正實行違法行為的是受僱人E,而處罰代表人D係
因法人之代表人D未盡其監督防止其受僱人E執行職務違法的注意義務,而致組織團體受
罰,必須為此監督注意義務不履行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一併受行政罰法上的處罰。
另外受僱人E雖然是實施行為人,但其在組織裡並無實質決定權限,所以除非法律另有
規定,否則原則上不併罰。
: (三)F 以自己名義設立之獨資商號,授予自然人 G 代理權,G 執行代理事務
: 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F 及 G 應否受行政罰及其條件。
: 林葉老師以行政罰法§7第一項,表示學說認為「自然人G的故意過失視為F的
: 故意過失」,這句我又更不懂了,為甚麼會這樣解呢?
: 這三題看了一個下午還是沒啥頭緒,麻煩行政法高手們幫幫我QQ
這個第三題我想應該是在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我先跟你說結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法人等組織就彼等之故意、過失,係負推定
故意、過失責任,則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情形外,人民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其為
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具有類似性,應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即人民就該
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
意思有點類似民法224條,在本題中就是F授予G代理權,其使用代理人擴大其活動領域,
享受代理人之利益,亦應負擔代理人在履行債務(行政法上就是履行公法上義務?)過
程所致不利益,對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故意過失之責任。
以上為參考植憲行政法自己得出的結論,供你參考希望有幫到你,也歡迎版友不吝指教。
--
: 於下列情形中,受僱人或代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該受僱人或代理人及其
: 僱用人或本人於何種條件下應受行政罰?
: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B,於使用登記為 A 所有之車輛時,違規超速被
: 測速照相機拍下車尾牌照,A 及 B 應否受行政罰及其條件。(7%)
: 第一小題,林葉老師以行政機關舉證B故意過失→以行政罰法§7第二項推定A有
: 故意過失,因此可罰A公司→以行政罰法§15第一項,私法人之董事B違反執行
: 職務→可罰B
: 而于亮老師在公職王的解題則為受罰原因是董事B本身違規超速行為,所以只能
: 罰董事B,A公司免罰。
: 試問誰的解題才是正確的,怎麼觀念都被搞混了QQ
第一題個人認為以林葉老師的解法較為正確,關鍵在於測速照相機拍下牌照後,因
車輛登記為A所有,所以行政機關勢必以A作為受處分人而開罰,接下來就是照著7條2項
、15條1項操作。
否則若是按照于亮老師的解法,試問行政機關要如何知道登記在A公司名下的車輛,到
底是屬於旗下哪一個董事又或者員工違規而受罰的呢?則無法判定。
: (二)非法人之社團 C 設有代表人 D,D 指示 C 之受僱人 E 清理廢棄物,E
: 則將廢棄物傾倒於 C 使用中之建築物附近水源地, C、D、E 應否受行政罰及
: 其條件。(10%)
: 林葉老師解題為以行政機關舉證受僱人E故意過失,以行政罰法§7第二項推定
: 非法人社團C有故意過失,因此可罰非法人社團C。另外,以行政罰法§15第一
: 項,代表人D違反執行職務→可罰D
: 試問,為什麼可用行政罰法§15第一項罰代表人D?代表人D有職務上的故意過
: 失(不是受僱人E故意過失嗎)?
第二題林葉老師的解法前面用行政罰法第7條處罰組織應該沒什麼問題,只是後面我覺
得應該用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蓋真正實行違法行為的是受僱人E,而處罰代表人D係
因法人之代表人D未盡其監督防止其受僱人E執行職務違法的注意義務,而致組織團體受
罰,必須為此監督注意義務不履行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一併受行政罰法上的處罰。
另外受僱人E雖然是實施行為人,但其在組織裡並無實質決定權限,所以除非法律另有
規定,否則原則上不併罰。
: (三)F 以自己名義設立之獨資商號,授予自然人 G 代理權,G 執行代理事務
: 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F 及 G 應否受行政罰及其條件。
: 林葉老師以行政罰法§7第一項,表示學說認為「自然人G的故意過失視為F的
: 故意過失」,這句我又更不懂了,為甚麼會這樣解呢?
: 這三題看了一個下午還是沒啥頭緒,麻煩行政法高手們幫幫我QQ
這個第三題我想應該是在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我先跟你說結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法人等組織就彼等之故意、過失,係負推定
故意、過失責任,則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情形外,人民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其為
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具有類似性,應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即人民就該
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
意思有點類似民法224條,在本題中就是F授予G代理權,其使用代理人擴大其活動領域,
享受代理人之利益,亦應負擔代理人在履行債務(行政法上就是履行公法上義務?)過
程所致不利益,對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故意過失之責任。
以上為參考植憲行政法自己得出的結論,供你參考希望有幫到你,也歡迎版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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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5-04-04T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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