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法118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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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
其效力之日期。


關於後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有疑問


所謂另定日期


是指例如每月給予加給但嗣後撤銷,機關得自“現在到過去其中某一個月”的期間進行追
討。

亦或是定某一個月為溯及既往的“時點”
開始追討而某一個月到現在的均不予追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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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6-05-18
向後失效
Donna avatarDonna2016-05-20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以你的例子來說 可以追討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5-22
但是 但書 認為在維護公益的前提下 可另訂失效日期 就是
Freda avatarFreda2016-05-23
以那另訂的日期點 向後失去效力 至於時間點可能是過去
也可能是未來 但非指行政處分作成的時點
Hazel avatarHazel2016-05-26
了解了@@ 感覺書上對此著墨不多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5-29
那一句話已經表示得夠清楚了 為何要多加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