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關於公司勞基法的規定是否合理,因小弟於2月2日轉任新公司,老闆想做自有產品所以請我們過去,當初談好的薪資53000元,但後來因發現老闆理念偏差嚴重;所以決定趁早離開該公司。原公司發薪日為3/7日發放2月薪資;但小弟於3/11離開公司會計告知薪資結算日為4/7日所以當下沒有結算~4/7日查詢薪資進帳5999元;與原本的薪資結構差異甚大,於是詢問該會計如何計算?會計的回覆如下:"按我司規定離職當月未做滿1個月皆以時薪計算.台端3月份工作66.
被公司吭了請熟悉勞基法的朋友幫個忙,這情況是否合理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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