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闆解雇了~~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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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你好最近老闆將我解雇原因是我有曠工記錄可是我也沒有違法勞基法的休假法我在這間公司任職3年多他月中16號跟我說叫我做到月底這樣我可以要求遣散費嗎??他這樣解僱我有違法嗎??我可以要求什ㄇ權利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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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Irma2010-11-25
如果你連續曠職三天以上,雇主可以將你解聘不須支付遣散費,倘若未超過那雇主只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並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切記~若你未違反規定,請勿填寫離職信,寫了就表示你同意自願離職,那所有權益都將與你擦身而過,公司若不給付你應領的就到各地勞工局申訴,至勞工局網路上下載<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填寫後,傳真至勞工局即可,約7-10天即會通知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Madame avatarMadame2010-11-23
如果版大沒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6項連續曠工三日的規定,資方將你遣散你可以要求如下所述的權利:遣散費還有新舊制的問題,新制是2年年資為一個月遣散費,舊制為一年一個月遣散費,你可以向資方要求***遣散費,預告工資,未休完之特休假***而遣散費及預告工資是以"""平均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是離職(遣散)前六個月,未扣除任何金額的實領總薪資六個月去平均.就業保險之給付,分下列5種:1.失業給付。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職業訓練生活�
Ingrid avatarIngrid2010-11-22
你所謂的曠工,是曠多久?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