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薪水才領4.5千根本就不能生活要離職怎麼辦 - 工作
By Damian
at 2010-11-21T00:00
at 2010-11-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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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我10/20開始上班是店長面試+應徵我.當初店長問我一個月要多少薪水.我說15000夠我生活開銷幫阿嬤一起付房租.她說好 (合約內有寫至少1週4天班我剛去第一週.4天班.在來3天在來2天...4~5千還是我阿嬤跟她們拜託才有不然我上月才領1700.而且我要離職去飯店工作.副店還說一個月前要提出 ?
拜託..10/20~11/20剛好1個月怎講阿...算算10/20~11/27加起來才4.5千怎樣生活..我不只1次向店長+副店提起...他們也說我手腳慢 (我是身心障礙者 ).不能獨當一面.剛剛去看班表.除了 p還要打掃樓層..我真的不能生活要另謀生路他們卻不給我走 ..怎辦阿
拜託..10/20~11/20剛好1個月怎講阿...算算10/20~11/27加起來才4.5千怎樣生活..我不只1次向店長+副店提起...他們也說我手腳慢 (我是身心障礙者 ).不能獨當一面.剛剛去看班表.除了 p還要打掃樓層..我真的不能生活要另謀生路他們卻不給我走 ..怎辦阿
All Comments
By Franklin
at 2010-11-21T21:17
at 2010-11-21T21:17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版大該公司員工離職預告期太長,勞基法規定是以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的規定,所以版大以十天去預告即可,請版大告知其店長勞基法規定,不然就到勞工處申訴*****
By Joe
at 2010-11-24T09:15
at 2010-11-24T09:15
她們要求的就是[[速度又有效率]],
如果無法達到標準就乖乖去外面做清潔
看你的工作狀況在決定排班!
去工廠工作更累更操...但新水很多就是了
你就找店長副店長管理組直接說你要做到[幾號],
超過日子有排班就於我無關!!!!並填寫離職單
很直接狠下心談判不做!!
不讀書的下場就是去當廉價勞工被操死跳樓[富士康]
2010-11-22 05:19:57 補充:
本人以前在肯德雞做到2星訓練員,當然也希望您好聚好散...
說真的如果還有大夜班我還真想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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