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賴偷東西 - 工作
By Anonymous
at 2011-05-03T00:00
at 2011-05-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媽是做家庭清潔工作(幫人家打掃),最近因為她的雇主說他掉了東西,說是我媽偷走的,也去警局備案了,我媽做了20多年的工作第一次碰到這情形,以前的雇主都沒發生過,我媽一直煩惱這些事,我也不太懂法律,不知怎麼幫她!!~誰能給我點意見??還有如果請律師的話費用上大概需要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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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Daph Bay
at 2011-05-03T05:26
at 2011-05-03T05:26
竊盜追溯期二十年屬於非告訴乃論
一、我媽是做家庭清潔工作(幫人家打掃),最近因為她的雇主說他掉了東西,說是
我媽偷走的
答:請屋主提出監視錄影器,證明東西不見與妳媽有關
二、屋主沒有證據對妳媽提出竊盜告訴,對方若無法提出具有代表性的證據
妳可對屋主提出誣告,在法律上就算他人有嫌疑,沒有證據也不能裁定
他人有罪
誣告行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2011-05-03 09:18:45 補充:
誣告判例參照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888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之要件,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
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2011-05-03 09:19:18 補充: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1139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所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
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祇須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證據,而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已足,不必有實行誣告之行
為,故為準誣告罪,於侵害國家法益之中,同時並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
意,與本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百九十三號判例,對於偽證罪解釋能否自
訴之情形有別,被害人對於準誣告罪不能謂非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
。
2011-05-03 09:19:36 補充: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574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
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若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陳述,縱其陳
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
件不符。
By Lucy
at 2011-05-05T09:14
at 2011-05-05T09:14
2.然後,再為此事禱告,書狀告誣告你媽的人刑法誣告罪(或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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