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放大絕....搬出勞基法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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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借原PO的文敘述我的狀況

我也是未滿一年 我昨天提離職(3/28) 日期壓4/8

不僅被老闆打回

還揚言我這日期根本是做夢 說我起碼要做到四月底

交接如果他認為不完全 他不會付我薪水

我問過勞工局

(其實我們老闆常被離職員工因為同樣的事情告

我覺得他已經是惡意了

如果員工去告了~他頂多就付該付的薪水(可是他會用各種名目亂扣錢)

如果員工不去告~他就賺到了

真的很惡劣)


勞工局那邊是說如果我要交接他不願意 可以打電話到勞工局

他們會派人過來

其實真的不想鬧到這麼難看...可是老闆欺人太甚





※ 引述《yasunny (sunny)》之銘言:
: 如果先溝通真的不行的話!我想使用勞基法
: 也是自己的權益吧!畢竟該交接的部份都會處理好!
: ※ 引述《jucci9734 (藍色月光)》之銘言:
: : 我的上司上星期出差了,所以我3/15就寄mail給他,告知我3/27要離職。
: : 上司今天回公司,找我談了一下,希望我留下來。
: : 無奈我已經答應另一家公司4/1要過去。
: : 由於我們沒有職務代理人,所以必須要找到人交接完畢才可以走人。
: : 上司要回家好好的想一想,明天告訴他答案。
: : 我超想跟他說,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只要10的預告期。
: : 但是我會把交接事務,寫的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記錄工作到那裡,要怎麼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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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04-02
我常在想,遇到這種惡劣老闆,就別去啦!! 他能怎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