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1)騎車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撞擊前車受傷。這樣可算公傷嗎?
2)未與其他車輛碰撞或擦撞,自行摔車受傷。這樣可算公傷嗎?
3)如因陣風,員工騎車時摔車受傷。這樣可算公傷嗎?
4)何謂"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
5)目前工廠是以"非個人因素車禍受傷(是被撞的而不是撞別人的),就醫後依醫生診斷證明予以公傷假",是否可行?還是有違反相關法令?
6)因工廠內並無專業醫師駐厰,之前曾有員工工作受傷(腳部),經醫生診斷需休養一個月。如果"非依醫生所開立宜休養多久時間為依據",該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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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16:11:57補充:
往、返時間範圍內::是指必要的車程時間;如因它事耽誤,則不在範疇內。
私人行為,係有別於因公上下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即在上班下班途中基於個人作為致發生之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因處理私事而發生之事故,應不能依執行職務論。
臺灣省政府61年5月27日府社5字第5297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