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自書本文字
"訴訟上和解經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當事人不得再
以上訴或抗告方法對之爭執,表示不服,更不得以該法律關係為標的
,提起新訴,於此情形,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自應有
救濟之方法。"
書上標題寫:
訴訟上和解有瑕疵如何救濟?
我的問題是
1.訴訟上和解如有意思表示瑕疵,所獲得之法律效果應該是,無效或得撤銷,
但無效或得撤銷係一種法律行為,並非救濟方法,是寫錯了呢還是?
2.所謂救濟途徑指的應是"訴願""訴訟""再審"等等的方法,而不是無效或得撤銷呀?
3.標題寫的文字是不是有邏輯謬誤呢? 瑕疵的意思表示是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律效果,
並非救濟方法呀?
請教各位前輩先拜們的大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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