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審理期間,原行處分機關作成處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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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102年關特 行政法第4題

設有某甲向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發給遺產稅之

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主管機關遲遲不發。甲於二個月後乃依訴願法第2條之規定提起

訴願,於受理訴願機關審理期間,尚未作成決定前,該主管機關已作成不發給證明書之

駁回處分,則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或續行訴願程序?請說明理由。


A:

我是翻到訴願法第58條2項~4項,

但只知道原行政處分機關可以做出答辯書,

卻不知道最後受理訴願機關究竟該續行或駁回?

請問是只看訴願法就能解答此題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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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1-21
爭點是課予義務訴願,原處分機關作出未滿足訴願人之行政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1-22
處分,訴願機關該如何為訴願決定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1-23
我記得機關既已作出處分,則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1-26
101.2決議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1-27
這個議決考過申論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2-01
訴願法第82條2項:應認訴願無理由,已決定駁回。
Adele avatarAdele2014-02-03
惟作成之處分為拒絕之不利處分,則續行拒絕申請之訴
Emma avatarEmma2014-02-06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2-07
Adele avatarAdele2014-02-08
視處分是否滿足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