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的法律知識~有人能告之一下我的問題該怎麼辦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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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0-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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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因缺工作而看到(求職便利通)上有應徵司機,之後打電話去問,對方說是馬伕(就是帶小姐上賓館)的工作,由於工作特殊關西,需將提款卡及密碼告知,以便當日沖帳,當時想說急需要用錢不而鋌而走險去做那途工作,但是當交付提款卡以及密碼給對方之後,大約4.5個小時後月感不對勁,又撥電話去給對方,辯方稱說已經警察抓了,要我不要再打電話去,我掛完電話馬上聯絡提款卡的銀行作遺失並且要求不要再有流通的動作,事後過了1個月,我收到警局的刑事詐欺案要我到場說明,現在已經收到法院的傳票了.
我想了解的是:
1.(求職便利通)這個報社有無觸法? 因為他都沒有過濾過登板人的資料,導致求職者上當受騙,甚至吃上官司.
2.我當日打電話去銀行做止付的動作是否也算是我的證據之一,如果是我要怎麼取得這證據,因為傳票上面要我準備證據來證明我的清白...
3.這件是判刑的機率有多大呢?或者是可能會判甚麼樣的刑法?
4.如果真的被判刑,然後警方抓到主腦而證明我是無辜的,我能反告幾個告我的受害者或者是要求賠償嗎?
麻煩有哪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答嗎? 因為過完年就要開庭了QQ 感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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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0-02-10T04:58
從心開始版大:您好!
針對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求職便利通只是一個求職求才的平台,不可能每樣廣告都過濾,所以並未觸法。
2、請向電信業者申請通話紀錄,作為有利於己的證據,打電話去申請即可─請業者儘快將通話記錄寄來。
3、要看檢察官引用的法條以及法官的心證。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5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條之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1年以下、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條之2﹝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3年以下、拘役或1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條之3﹝不正輸入、製作財產變更取財得利罪﹞→7年以下。
檢座極可能引用339之2;法官若認同檢方則會判有罪、法官若認為 您也是無辜的受害者,則會判 您無罪。
4、您可告詐騙集團首腦 ;若告受害者是告不贏滴。
希望能對您有點幫助,請參考!
2010-02-10 20:54:38 補充:
建議 您申請近三個月以來的所有通話紀錄,以證明在應徵這個工作以前並不認識這個集團、在交付提款卡和密碼給這個集團之後→確實有聯絡銀行做止付的動作;您只跟這個集團有過短暫的接洽→之後也未再連絡→因此不是他們的同夥→如果法官採信 您的說辭→就會判無罪。
要讓法官相信 您,就該跟所有的受害者,站在同一立場→一起告詐騙集團、向詐騙集團求償才是﹝若告受害者→反使法官認為 您是詐騙集團的同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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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0-02-11T19:10
檢方應該只會援引刑法第339條,之1~3是特殊狀況,上述是普通詐欺,非之1~3的狀況,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另外幫助犯原則上須提出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並非出於己願,否則很難不被論罪。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0-02-13T08:32
一 報社沒有可能一一過濾 何況 的確很多求職者順利求職也很多公司是真的在應徵
二止付的動作 的確可以當作證據 但不見得會被接受 因為 也有很多犯罪的投機份子 跟詐騙集團說好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用 然後再掛失
三判刑機會非常高 是以詐欺幫助犯 沒有前科的前提下 通常是拘役30天到4個月有期徒刑不等
2010-02-09 23:18:30 補充:
四 就算真的如你所說 你不是詐騙集團主腦 也是因為找工作被騙 但以目前法院的見解是 政府宣導防詐騙集團已經很久了 類似的案例也非常多了 何況 不要把帳戶提款卡交付別人使用已經是基本常識 而詐騙的確是因為有你提供帳戶 才可以詐騙到被害人
所以 你不但不能對被債片的人求償 如果你想輕判 還必須賠償被害人 跟被害人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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